发布者:朱佳麟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5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A公司向B公司购买支付模块,A公司主要是提供洗衣服务并配套相关洗衣设备给消费者使用,购买了B公司的支付系统,通过支付系统向消费者收取洗衣费用,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会先到平台中,再由A公司向B公司申请提现后,扣除相关技术服务费,由B公司支付A公司相应平台中的运营款(消费者支付的洗衣款),A公司在2018年申请提现后,B公司开始出现拖欠运营款事项,2018年10月份后拒绝支付A公司相应的运营款,A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该案件法律关系应该说相当明确,但是难得是证据的收集,本人在代办该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其中一个最大的困难是B公司的支付系统停用了,一些金额证据无法采集,A公司提供给我的也只是复印件,故本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B公司欠付A公司具体运营款的金额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收集了相关复印件,并且采用证据规则的原理,认为优势证据掌握在B公司处,B公司不承认运营款的事后,在A公司提供初步证据后应由B公司向法庭提供,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本人建议以后公司发生纠纷后,尤其是类似中间通过平台确认双方金额款时,应积极通过第三方公正的手段将证据收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例如上述案例中,前期A公司没有公正平台内容,在后期B公司拒不承认的情况下面临了巨大的麻烦,在诉讼中让律师搜集大量的其他方面的证据后才胜诉,如果说一开始就公正的话,这个案件就会相当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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