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麟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1813732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代理某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撤诉

发布者:朱佳麟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1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郁,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继续独任审理。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追加上海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朱佳麟律师 已认证
  • 13918137322
  • 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7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37分 (优于81.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89.71%的律师)

版权所有:朱佳麟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060 昨日访问量: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