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佳麟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郁,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继续独任审理。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追加上海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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