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范XX、范X与被告永城市XX公司、第三人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范XX、范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判决被告永城市XX公司交付永城市东城区龙庭公馆5号楼1单XX3001户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3、被告永城市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范XX系原永城市育才学校股东,原育才学校房屋及附属土地被被告永城市XX公司用于开发建设龙庭公馆小区,被告永城市XX公司与育才学校各位股东签订了补偿置换协议,协议约定补偿房屋及现金。后被告永城市XX公司依据与育才学校签订的补偿协议取得了规划许可和建筑许可。被告永城市XX公司将位于永城市东城区龙庭公馆5号楼1单XX3001户房屋补偿给二原告,并给二原告出具了付款确认单及收据。现二原告发现被告永城市XX公司将案涉房屋与第三人张XX签订了买卖合同。为此,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范XX、范X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范X与被告永城市XX公司、第三人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范XX、范X未依法按时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XX、范X撤诉处理。
永城张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