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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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资金未归还!前上市公司董事长涉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罪(漏罪)一审判决案

发布者:贾辉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992人看过 举报

2025-11-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审理主体与程序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含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贾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被告人背景与羁押情况

    1. 被告人系男性,1987 年出生,大学文化,案发前曾任某上市公司(2019 年 2 月更名为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子公司(该上市公司持股 60%)、某孙公司(该子公司持股 100%)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被告人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21 年 12 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 18 万元,2024 年 4 月 18 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本案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2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指定看守所。

    二、公诉机关指控内容

    1. 涉案公司关系

  • 某上市公司(2019 年更名)为 A 股上市公司;某子公司系该上市公司持股 60% 的控股子公司,某孙公司系该子公司持股 100% 的全资子公司,三者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 指控犯罪事实

  •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被告人担任上述上市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董事长期间,于 2018 年 5 月至 7 月,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上市公司提供给子公司、孙公司用于经营管理的资金(人民币 101980773 元),通过孙公司与多家企业(某资源公司、某集团采购分公司、某控股公司、某关联进出口公司)的虚假贸易,以预付款名义划转至某关联进出口公司使用,上述资金至今未归还上市公司。

  • 指控罪名与法律依据

    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向其他单位提供资金,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同时,本案系被告人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应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三、辩护方主要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含贾辉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本案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被告人刑期采取 “先并后减” 的限制加重方式;

    2. 本案立案时间为 2023 年 2 月,被告人曾在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 月前罪侦查期间,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本案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3. 被告人系职业经理人,涉案预付款贸易行为受他人指使,属代理行为,主观过错不大,且曾尝试挽回损失;

    4. 被告人自愿认罪,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四、法院审理与认定

    1. 事实查明

    1. 法院经审理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核心事实,即被告人通过虚假贸易转移资金、资金未归还等情况,并通过书证(银行流水、工商登记、民事裁定书、监管决定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确认证据确实、充分。

    2. 对辩护意见的认定

    • 采纳部分:① 认可本案属漏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②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 未采纳部分:① 被告人在前罪侦查期间未如实供述 “违背上市公司忠实义务、以虚假贸易无偿提供资金” 的核心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故不认定自首;② 被告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明知资金出借需经审批仍实施涉案行为,致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主观恶性较大,故 “主观过错不大” 的意见理据不足。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人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 万元;

    2. 与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 18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68 万元;

    3. 刑期计算: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前次羁押之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18 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贾辉律师,现中国律师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其在2019年获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1330120********3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