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含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贾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背景与羁押情况
某上市公司(2019 年更名)为 A 股上市公司;某子公司系该上市公司持股 60% 的控股子公司,某孙公司系该子公司持股 100% 的全资子公司,三者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指控犯罪事实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被告人担任上述上市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董事长期间,于 2018 年 5 月至 7 月,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上市公司提供给子公司、孙公司用于经营管理的资金(人民币 101980773 元),通过孙公司与多家企业(某资源公司、某集团采购分公司、某控股公司、某关联进出口公司)的虚假贸易,以预付款名义划转至某关联进出口公司使用,上述资金至今未归还上市公司。
指控罪名与法律依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公诉机关指控内容
三、辩护方主要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含贾辉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四、法院审理与认定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贾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