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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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 万保证金合同诈骗案,当事人关键财产权益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贾辉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513人看过 举报

2025-11-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概况

某被告人以引进光伏逆变器技术为由,牵头成立某能源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与地方示范区签订入园协议后,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且无实际资金、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与多家施工企业、材料商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共计 860 万元。该款项大部分被用于个人还债、游戏充值、消费挥霍等,未用于项目履约,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贾辉律师作为被告人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二、贾辉律师核心办案思路

1. 质疑指控事实与证据的关联性

主张保证金支付主体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对介绍人或政府招商项目的信任,而非被告人的欺骗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指出部分关键证人未制作笔录,核心指控情节缺乏完整证据链支撑,如部分合同由介绍人对接促成,无法核实介绍人是否受欺骗。

2. 否定 “虚构资金、技术实力” 的指控逻辑

辩称被告人的 资金实力外观系他人宣传所致,非其主动虚构;技术方面,光伏逆变器技术成熟,公司有后期获取技术支持的可能性,合同履行能力可补强。

提出公司系多名股东共同发起,决策并非被告人一人主导,不能单独认定其利用公司骗取保证金。

3. 反驳 “虚构手续已办好” 的指控

强调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伪造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且地方政府允许项目 容缺施工,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时未要求出示相关证件。

主张商业实践中存在 先拿项目后凑资源的模式,项目失败不应直接等同于诈骗。

4. 争议犯罪数额的认定

提出案发前被告人退还的部分款项、支付的合同履约款项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对部分指控的占有款项提出证据合法性异议,认为相关证据不符合法定收集程序,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三、当事人的案件结果

法院对辩护意见中部分财产处置主张予以采纳,将案外人出借的 70 万元依法返还案外人,未作为涉案赃款处置。

扣押车辆的处置方式明确为 扣除商业贷款后返还被害人,避免被告人额外承担无法律依据的债务。

辩护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质证和法律论证,厘清了涉案资金中的非犯罪关联部分,确保犯罪数额认定符合法定标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总结

贾辉律师围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辩护方向,从证据关联性、指控逻辑合理性、犯罪数额认定等多个维度展开辩护,既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又充分考量商业实践特点,最终推动法院在财产处置上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框架内的公平裁判结果。

贾辉律师,现中国律师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其在2019年获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1330120********3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