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因本案于 2024 年 9
月 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由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2023 年 4 月至 5 月,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手机聊单方式介绍卖淫女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按单收取介绍费牟利,至案发非法获利至少 3100 元,被告人分得 800 元。
具体作案两起: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凌晨、5 月 6 日凌晨,介绍卖淫女与嫖客在杭州不同区域的指定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两起分别非法获利 1500 元、1600 元。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上城区抓获被告人,并查扣涉案手机 1 部;同案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3100 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等多项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其中合理部分。
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 2024 年 9 月 3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 1 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