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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为人在电信诈骗中为诈骗分子提供取款帮助构成何罪问题?

发布者:陈新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9人看过举报


案例:

举个例子,A实施电信诈骗,A没有告诉B实施诈骗,只是叫B帮忙取款,并且给其银行卡以及许以每取一笔给予高额报酬,要求B接到取款命令后立即去自动取款机取款。后案犯A未到案,B被抓获,B辩解不知道A钱款的来源,只是帮助取款并不是犯罪。

分析:

1.首先从以下方面推断B主观上明知A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1)高报酬取款并不正常;

2)若干张银行卡换着取款;

3)接到指令马上去取款。

2.分析B加入的时间点,是A跟他商量取款并且将银行卡给他的时候,并非实际帮助取款的时候。该两时间节点是判断认定B成立诈骗罪的共犯还是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为在电信诈骗中,一般在骗得被害人转账后立即取款,所以要求A需要在实施骗钱之前就要找好取款人,即便A没有到案,我们也可以推定A与B洽谈帮忙取款时,诈骗犯罪还未即遂。所以B取款行为发生在诈骗即遂之后,但其参与犯罪早在即遂之前,所以应当对B以诈骗罪的共犯认定。但是倘若有证据认定,B参与犯罪的时间,即在本案中A与B商谈要求B听从指令取款时,受害人已经将款项转至A所有银行卡上,则可认定B参与犯罪的时间是在A诈骗即遂之后,推定其是在主观上明知是赃款的前提下认定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总结

1.认定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各方参与行为必须在诈骗犯罪即遂之前加入,也就是财物脱离受害人控制后(或犯罪分子将钱物骗得之前),其他各个环节已经和诈骗正犯有过共谋(包括明示商量和心照不宣的默契)或者虽无共谋但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片面提供帮助的行为。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行为人在他人诈骗犯罪既遂之后,明知是账款的情况下,而帮助转移掩饰的行为。「2017)豫1521刑初297号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违法所得而帮助他人刷卡套现,被告人陈某明知违法所得而帮助段某某提取现金,其行为均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明知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而帮助他人刷卡套现,应以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因本案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到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共谋诈骗或者明知系电信络诈骗所得,故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注意:法发〔2016〕32号非司法解释,属于规范性法律指导文件,有法律效力,但不存在独立溯及力,且该指导文件不得被引用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相关案例

1.(2016)0881刑初55号

2.2017)冀0131刑初9号

3.2017)豫1521刑初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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