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贩卖假毒品(掺假)案件的几个认定规则
01
关于对明知是假毒品(无毒品成分)当成毒品贩卖处理问题
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达到相应犯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02
关于错误将假毒品(无毒品成分)向他人贩卖问题
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罪」
「其他规定:《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已废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03
关于在真毒品中参杂、参假问题
《刑法》明确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无论被告人贩卖的毒品纯度多低,只要经鉴定确认是毒品,就应当以查获的或者有证据证实的毒品数量来认定其毒品犯罪的数量,而不能以纯度折算后的毒品来认定其毒品犯罪的数量。
被告人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仅有贩卖毒品含量低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仅此尚不足以成为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理由。
「刑事审判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00号)」
04
关于混合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
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
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
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12月1日,法〔2008〕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