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定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在本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限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作者单位: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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