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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吴A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祝志鹏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16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22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祝志鹏,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6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同年9月14日、2023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祝志鹏、侦查人员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6日13时58分许,被告人A驾驶二轮电动车至瑞安市东山渔港码头×幢×号门口,溜门进入被害人吴某家中欲窃取财物,后因未窃得财物而离开。同日14时许,被告人A驾驶二轮电动车至瑞安市东山渔港码头×幢×号门口,溜门进入被害人陈某1家中,窃取人民币300元。

2022年5月24日,被告人A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吴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林某、陈某2的证言,物证电动车,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原提出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当庭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该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A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温望望

人民陪审员周建光

人民陪审员黄上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余霜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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