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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祝志鹏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邵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林某,女,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志鹏,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被告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志鹏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邵某某,被告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林某偿还原告邵某某借款本金732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情侣关系。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5月27日,被告隐瞒2次结婚史和生育6个孩子事实,宣称只有两个女儿,与原告确立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被告以谈恋爱方式,以各种方式多次变相索取钱财,原告通过转账、微信红包、二维码收款方式短时间内交付给被告合计73249元。期间,被告掌控原告情感,多次出现第三者,背叛感情,给原告精神和生活造成严重伤害,故恳请归还上述借款。

被告林某答辩称,2021年下半年,原、被告通过抖音认识。被告主动告知原告其抚养两个小孩,原告表示接受并主动追求被告。期间,原告以买礼物、打车、买早餐、买吃等方式通过红包转账方式赠与被告钱财,被告赠送吃的给原告。被告没有欺骗感情,亦未索取财物。2022年7月左右,原、被告因观念不合而分手。原告因此提出返还赠与的财物,引发本案诉讼。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要求返还借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8月28日,被告交付原告款项合计72209.74元,其中包括“520元”,交付时备注“下午茶”、“加油”、“早餐”、“抱抱别担心”、“照顾好自己”等,均系表达爱意的赠与。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林某通过抖音认识。2022年3月,原、被告开始谈恋爱。2022年7月左右,原、被告分手。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8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二维码收款等方式陆续向被告交付款项合计72209.74元,其中包括“5.21元”、“188.88元”、“66.6元”,一些转账备注“元宵节快乐”、“买肉”、“去买点吃的”、“明天打车回公司”、“安慰宝宝”、“我爱你,陪宝贝终老”、“下午茶”、“我爱你”、“抱抱就不痛”、“加油”等。2022年10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3249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微信红包、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谈恋爱期间先后向被告交付的款项合计72209.74元,一部分包括“5.21元”、“188.88元”、“66.6元”等具有特殊意义,一部分备注内容表达爱意,未备注部分亦无法显示被告、原告之间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2209.74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324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张小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吴一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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