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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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余海翔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X诉被告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XX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另外1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4日,被告郎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每季度一付,月息二分”。同日,原告郑XX向被告账户转账10万元。2015年8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二分。同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10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
郎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银行回单。经审核,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郑XX现金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每季度一付月息2分)借款人:郎XX2015.5.14号”。2015年8月份,被告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利息6000元。
2015年8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郑XX现金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借款人郎XX2015.8.29号”。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于2019年6月3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郎XX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2015年5月14日的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15年8月29日的借款10万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有权主张逾期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对该部分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XX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XX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5元,减半收取计3508元,由被告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海翔律师,执业于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许昌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律师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020********2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