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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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余海翔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6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翔,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四

被告: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

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翔、李**,被告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200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9日,原告跟随被告李四在被告银川XX劳务公司承建的中建****项目工地打杂,清理10号楼、19号楼的方钢、方木等杂物。工程完毕后,二被告至今尚拖欠劳务费20000元,经多次讨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李四未作答辩。

被告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和李四木工班组签订中建****项目主体结构木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我公司已经向李四支付所有的工程款,原告起诉的事情和我公司无关,而且我公司的工资付款表上没有原告的名字,原告起诉应该找被告李四。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三等人跟随被告李四在中建****项目提供劳务。后原告张三通过微信向被告李四追要工资称李四你欠我们观湖龙府工地劳务2万块钱啥时候给!钱也不多!就2万块钱你得个说法吧?”,被告李四回复“今年一定给”。上述工资,被告李四至今未支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20年6月1日,被告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四签订《中建****项目主体结构木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承接中建****项目10#、25#、29楼基础至正负零所有模板工程制作、安装、转运、拆除、清理等工作。

再查明,涉案欠付的工资中包含有案外人徐爱菊、郭邵鸽、张建军、崔惠英、任彦菊、李秋霞的份额,上述案外人员均书面表示同意由原告一并主张本案所涉欠付工资。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本案中,被告李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的权利。原告张三等人提供了劳务,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对原告诉求的劳务报酬数额,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与被告李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告李四尚欠工人工资共计20000元未支付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之规定,本案中,被告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虽未与原告直接签订劳务合同等协议,但案涉工地劳务由被告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给个人,原告等人在涉案工地提供劳务,被告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亦为劳务的接受方,被告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应对原告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十四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三工资2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四、银川XX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余海翔律师,执业于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许昌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律师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020********2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