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05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约定“月息一分五厘,每月付上月息,时间为每月19日至30日之间,付息以收据为准”。同日,原告将现金6万元交付被告。之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05年7月19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
杨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收据及被告的房产证。经审核,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2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分两笔共计借款6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两份。两份收据均载明:借款金额为3万元,月息一分五厘,每月付上月息,时间为每月19日至30日之间,期限为1年整即2002年9月19日至2003年9月19日,到时还款需见借据,还本之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归还借款人,如有其它,再定。借款之后被告陆续支付利息至2005年7月18日(共计支付利息30400元)。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于2019年6月3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杨XX归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自2005年7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XX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05年7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1元,减半收取计2221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