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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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余海翔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余XX、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份起,被告以各种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尚下欠71000元未予偿还。2019年2月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19年2月11日前将欠款全部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现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承认曾向原告借款,也收到了原告的借款,但已偿还大部分款项,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的71000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6月份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74500元,后来被告王XX分批陆续偿还借款37000元。2018年8月份原、被告及一位共同的同学一起到广州考查合伙做生意,后生意亏损,三人经算账被告王XX为原告李X出具一份金额为101000元的欠条。2019年1月31日被告王XX通过其弟王XX偿还原告李X30000元。2019年2月,被告王XX为原告李X重新出具凭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本人王XX身份证号亏欠李X身份证71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壹仟圆整还款期限为2019.2.11之前特立此据!债务人王XX日期2019.2”。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欠款。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XX向原告李X借款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且被告当庭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被告合伙做生意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王XX为原告李X出具清算后的欠条,系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第一款规定。故对原告李X要求被告王XX偿还欠款71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称本案所涉及的欠款并非全部借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X欠款人民币7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海翔律师,执业于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许昌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律师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020********2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