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锋律师
杨锋律师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被告人吕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者:杨锋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3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豫08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某提出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08刑终2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6)豫08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毋乃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杨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自己持有D型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豫H×××××号轿车跑黑出租拉客盈利,不顾他人生命安全,放任自身的危险行为。直至2013年3月23日21时5分,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H×××××号轿车营运拉客返回途中,沿冢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尚石河桥西侧时,撞毁道路北侧的人行道、护栏、隔离墩,又与前方同方向乔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乔某某当场死亡。经检测,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提供了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车管所证明,出租车名片;证人张某1、乔某、吕某1、吕某2、赵某、崔某、冯某、张某2、王某、杨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应答。

辩护人杨锋辩称,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事故发生时车上无乘客且车辆购买有交强险,不存在放任态度。提交了吕某某的失业登记证、工资本、购买的交强险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豫H×××××号轿车跑黑出租拉客盈利,2013年3月23日21时5分,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H×××××号轿车营运拉客返回途中,沿冢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尚石河桥西侧时,撞毁道路北侧的人行道、护栏、隔离墩,又与前方同方向乔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乔某某当场死亡。经检测,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未发表意见,但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吕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吕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车管所证明,证明吕某某持有D型机动车驾驶证。

4)出租车名片,证明吕某某从事出租车拉客营运。

2、证人证言

1)张某1证,2013年3月23日20时50分许,乘坐出租车行驶至小尚石河桥西侧时,见一辆小轿车不知道撞住上什么东西,飞了起来,翻了两下,然后停下。自己和出租车司机下车,打电话报警。

2)乔某证,当晚12时许,接交警队通知知道儿子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

3)吕某1证,吕某1最后见吕某某时是当晚20时左右。

4)吕某2证,吕某某驾驶的豫H×××××的白色飞度轿车是吕某2的。

5)赵某证,吕某某之前是跑黑出租车的。

6)崔某证,曾见过吕某某开一辆白色飞度轿车在新神话门口拉过五、六回客。

7)冯某证,吕某某是开黑出租车的,见过吕某某的名片,肇事当晚还坐了吕某某的车。

8)张某2证,吕某某是开黑出租车的,给他介绍过两三次的活,见吕某某车上工作台上放置一个出租车的表,见过吕某某的名片,肇事当晚还坐过吕某某的车。

9)王某证,见过吕某某经常开他姐姐吕某2的车。

10)杨某证,见过吕某某开一辆白色的轿车。

3、鉴定意见

1)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单,证明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9mg/100ml。乔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0mg/100ml。

2)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屹峰牌电动自行车转向系合格,制动系未碰撞损坏部分合格;飞度牌豫H×××××号的小型轿车制动系合格,灯光系、转向系未碰撞损坏部分合格。

3)道路交通事故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乔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4)鉴定报告书

a某某医院[2013]鉴字第141号医学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吕某某系患精神分裂症、颅脑损伤后遗症。

b某某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编号2013492号鉴定意见,吕某某系精神分裂症、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暂无诉讼(受审)能力。

c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平原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488号鉴定意见,吕某某系精神分裂症、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暂无诉讼(受审)能力。

d某某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洛科鉴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24号鉴定意见,吕某某目前精神状态应诊断为: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有诉讼(受审)能力。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吕某某醉酒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6)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案发现场情况。

7)(2014)博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证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杨锋律师,现职业于河南恭禧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恭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0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