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锋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被告程某某因收购粮食,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5%,承诺过段时间就还,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程某某归还原告70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2015年4月12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程某某另行向原告出具一张13万元的借条,被告收回原20万元的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未还。
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庭后本院询问了赵某某。赵某某辩称,程某某的借款刚开始是用于合伙收购玉米,后来他开始赌博,我是后来才知道他在外面已经欠下一百多万元的债务。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与我无关,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另外,2015年4月12日之后我们又分四次偿还了13000元。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有争议的主要是此债务是否属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的偿还数额。赵某某辩称此债务系程某某的个人赌债,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的已偿还数额问题,赵某某提供的四份收条中,2015年3月3日偿还的2000元,从时间上看,系发生在2015年4月12日程某某书写的借条之前,对该份收条,不应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程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被告程某某因收购玉米从原告程某某处借款20万元,后归还7万元。2015年4月12日,双方协商将20万元的借条换成本案中原告提供的13万元的借条。后被告分三次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尚欠119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程某某签名的借条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此笔债务发生在程某某和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去被告已偿还的11000元,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19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赵某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119000元;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110元,由被告程某某、赵某某共同负担1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