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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杨锋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某某上诉请求: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丁某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9日简某某赌博需要钱向丁某某借款2万元,简某某出具借条,上诉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简某某承诺用几天就还,丁某某同意,丁某某现在起诉已超过丁某某的保证期间。丁某某应起诉借款人简某某。借款人简某某偿还有高额利息,应扣除多余部分。

被上诉人丁某某辩称,丁某某起诉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简某某没有偿还过借款。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丁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丁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19日,由被告丁某某担保,简某某(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后,简某某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向被告讨要未果,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且合法有效,其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讨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不是借款人且未使用借款,拒绝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丁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某某2万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本院另查明:简某某向丁某某的2万元借款并非未约定还款期限,而是口头约定两、三天归还。关于此部分的表述,丁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的意见与丁某某本人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因此,对其两次不同意见,应以丁某某本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丁某某在借条上签字,认可当担保人,系其自愿为简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丁某某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丁某某应是在债务人简某某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丁某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简某某主张,也有权直接向担保人丁某某主张。但丁某某的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认可“找不到简某某以后,才去找丁某某要钱”,并认可是在本案一审“起诉前几天,才找不到简某某的”。本案借条出具时间为2013年12月19日,而丁某某起诉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已明显超过丁某某的保证期间。即使丁某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在借款一周之后曾向丁某某主张还款,且“打电话、见面的时候都主张过”,但丁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其辩称丁某某从未向其主张过借款。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以诉讼的方式为之,也可以以非诉讼的方式为之。但是,债权人于诉讼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须能够证明其确于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丁某某对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丁某某主张过还款,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丁某某对于丁某某的主张已超过了保证期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丁某某主张丁某某的起诉已过保证期间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

驳回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丁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锋律师,现职业于河南恭禧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恭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0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