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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锋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3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74,007.23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4日晚上22时42分许,张某某驾豫B×××××6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连霍高速荥阳市高村下站口匝道自东向西行驶至S232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王某某某酒后驾豫P×××××8小型普通客车载着蔡某某武某某沿S232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王某某某蔡某某当场死亡,武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武某某蔡某某不负责任。

被告张某某、吕某某辩称:一豫B×××××6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二、本案事故是因张某某驾豫B×××××6货车未实行右侧通行豫P×××××8轿车驾驶人王某某某醉酒驾驶而共同造成的,王某某某醉酒驾驶,当负事故40%的责任;三、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本案受害人王某某某及其被抚养人的户籍所在地均河南省××××大夫村村,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四、被告已经支付过原告丧葬费2万元。

被告杞县运输公司辩称:小轿车驾驶人王某某某醉酒驾驶,应承担40%责任,张某某已经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支持或者支持低一点。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一、原告应举证本案肇事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有交强险及相应险种;二、若上述法律关系存在,公司依据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在保险范围内理赔;三、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间接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4日22时42分许,张某某驾豫B×××××6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连霍高速荥阳市高村下站口沿匝道行驶至S232公路(荥阳高速引线,该公路正在修路期间)交叉口左转弯逆向行驶,与王庆韦(曾用名王某某某)醉酒(血醇含量为233.55mg/100ml)驾豫P×××××8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蔡某某武某某)沿S232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时相撞,造成致王庆韦、蔡某某当场死亡、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8]第12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庆韦负事故次要责任,蔡某某武某某二人无责任。

王某某(1949年3月13日生)与刘某某(1947年9月21日生)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五人,王庆韦系其长子;张某某与王庆韦(1968年10月25日生)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某、次子王某某、长女王某某,均已成年,均居住河南省太康县××大夫行政村或××主岗行政村村。

6重型货车实际车主为吕某某,登记车主为杞县运输公司,张某某系吕某某雇佣司机,该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含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吕某某垫付丧葬费2万元。

2019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8)豫0182刑初6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42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12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997元。

本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致六原告亲属死亡,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故致三人死亡,人民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按比例分别承担三受害人家属的合理损失。王庆韦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辆发生本案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大货车车主及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人民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扣除15%的免赔损失,因本案事故致三人死亡,三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已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故不应再予以扣除,该项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吕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及雇主,对事故车辆享有经营管理权、收益权,其应当对超出保险限额的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六原告损失6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逆向行驶,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某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在管理受益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应根据有效证据和法律规定的标准审核认定。六原告的损失包括:1.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王庆韦于事故发生前虽然长期居住于农村,因同案武某某系城镇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同一侵权行为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结合本案事故三受害人所有被抚养人抚养费情况,六原告请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分别确认为591,160元、70,625元;2.丧葬费27,998.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某因本案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结合双方过错责任,本院酌定为40,000元;4.误工、交通费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以上损失共计731,783.5元,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损失341,306.03元(交强险33,823元、第三者责任险307,483.03元);吕某某赔偿六原告损失111,293.27元,其垫付的20,000元予以扣除。六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某各项损失341,306.03元;

二、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某各项损失91,293.27元,被告张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某某运输公司在管理受益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0元,减半收取4,770元,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某负担876元,被告吕某某负担3,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锋律师,现职业于河南恭禧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恭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0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