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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杨锋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0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8898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38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存在经常性财务往来,2018年7月31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75000元,被告承诺自愿从首次借款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之后被告又分多次向原告借款5400元,并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日使用原告的农业银行卡刷卡849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郑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郑某某自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共借李某某人民币75000元,此款交付方式为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此款我已全额收到,我自愿从首次借款日起,以月息2分向李某某支付利息。

另查明,原告称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被告使用原告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消费8498元。为证明所述事实,原告提交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予以证明。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承认使用原告的农行卡进行消费8000多元。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该卡共计消费8498元。

再查明,原告称其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0月2日、2018年10月17日、2019年2月24日分别向被告转账700元、1800元、2500元、400元,为证明所述事实,原告提交了转账明细复印件4份,分别显示2018年9月25向“如意”转账700元、2018年10月2日向“如意”转账1800元、2018年10月17日向“大文”转账2500元、2019年2月24日向“*同文”转账400元。

诉讼中,原告将利息计算方式明确为:本金75000元的利息计算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余的以1389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郑某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关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实际数额问题。其中,2018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认可尚欠原告借款75000元,对该笔金额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原告称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被告使用原告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消费8498元的问题,因为被告已经在与原告的聊天记录中认可了使用原告的银行卡消费了8000多元,且又有原告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的该时间段内交易金额8498元的事实予以印证,故对该笔金额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原告称其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0月2日、2018年10月17日、2019年2月24日分别向被告转账700元、1800元、2500元、400元的问题,因原告仅提交了四份转账交易复印件,且复印件并未显示收款人即为被告本人,因此对该5400元的金额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以138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请求,因其中5400元的金额并不能证明实际收款人为被告本人,故被告应以84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8349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4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锋律师,现职业于河南恭禧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恭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0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