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5日,甲公司将其公司的水电安装、内饰装修等工程发包给乙公司进行施工,戚某于2012年7月经赵某召集前往上述工地进行工作,工作内容为油漆施工。2012年11月27日下午3时左右,戚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受伤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戚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发生工伤超期未申请认定,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戚某与乙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被告有义务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因其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致原告现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原告依照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保护,理应获得支持。在赔偿比例方面是否要考虑劳动者过错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故不考虑原告的过错问题,被告应当参照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虽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戚某也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是由于上诉人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违反了其法定义务,被上诉人戚某申请工伤认定也因超出了法定期限而不被受理,故其在本案中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赔偿并无不当。在赔偿比例方面是否要考虑劳动者过错的问题上,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略有不同,其认为还是应当考虑劳动者过错的问题,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戚某对导致自身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上诉人乙公司应当就戚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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