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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伤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费用?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9次举报


前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频繁发生,在这些事故中,非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往往因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从而面临着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在此类交通事故中,该如何合理主张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案件简介

2023年7月31日,杨某(化名,下同)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方某(化名,下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杨某左膝关节受伤,随后杨某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经交警认定,方某负全责,杨某无责任。

2023年8月2日至10月25日期间,杨某多次前往医院复诊,被诊断为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前交叉韧带撕裂等多处伤情,共计产生医疗费用2440.98元。

 

之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1、方某赔偿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2440.98元(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护理费8000元(杨某父亲照顾杨某半个月,故按杨某父亲半个月工资主张护理费)、营养费5000元(酌定)、交通费400元(酌定)、误工费21000元(杨某半年月均工资4000元,另兼职月收入3000元左右,按每月7000元、2023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计算误工费)、修车费1835元、医用辅助工具费113.5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酌定),共计88789.48元;

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全部由方某承担。

 

杨某主张其月均工资为4000元和月均兼职收入3000元,并提交了盖有某美食店出具的兼职证明,还提供了电动车维修费用预估电子发票1835元,以及相关医疗用品的费用凭证。杨某陈述车辆尚未维修,电动车维修费用是由维修店评估。

 

法院限期杨某提交其误工损失的证明,杨某未提交。另杨某申请对其左膝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后申请撤销该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5217.48元给杨某;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保护。本次事故的经过及责任的分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由方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方某认为是杨某撞上方某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方某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并认可交警部门的认定结果,由方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核定,杨某损失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和医用辅助工具费共计5217.48元,方某应予以赔偿。

 

律师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频繁发生。这类纠纷通常涉及非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明确界定了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对受害者所负的法定赔偿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在符合特定情形时,有权主张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若事故导致伤者伤残或死亡,受害者或其家属还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本案中,方某主张杨某应赔偿其受伤的各项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修车费、医用辅助工具费、精神损失费,共计八万余元。本所邓思茵律师在代理了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之后,她深入剖析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对每一项索赔主张均进行了细致严谨的审查。

 

邓律师首先针对医疗费的问题,指出方某提交的2023年7月31日的医疗记录显示方某左膝并无异常,且杨某仅认可当天的医疗支出。方某曾申请对其左膝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之后,又申请撤销了该鉴定。对于护理费和营养费,邓律师根据医生建议指出方某无需卧床护理,且医生建议其户外活动,因此这两项费用计算标准过高。在误工费方面,她强调方某自主选择不上班,且未提供病假或请假证明,故不应由杨某承担。对于修车费用,邓律师敏锐地发现发票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对电动自行车维修费1835元的单价提出了质疑。最后,她明确指出精神损失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律师的代理观点,并结合证据材料作出了公正的裁判。法院认为,方某伤情无需住院治疗或陪护,且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营养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并且,判决杨某赔偿方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和医用辅助工具费共计5217.48元。

 

那么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相应情形的,该如何合理主张相关费用呢?仅以本案涉及的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为例:

 

1.营养费:营养费的确定主要基于受害人的伤残状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这一费用的目的是确保受害人在康复过程中获得必要的营养支持。

 

2.护理费:护理费的计算依据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若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其费用将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了专业护工,则费用将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在护理人数上,原则上以一名护理人员为准,但如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建议,可酌情增加。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若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将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若未构成伤残,法院将不予支持该费用的申请。

 

对于因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者而言,在主张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结合伤残状况、医疗机构意见和当地护理劳务报酬标准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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