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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伤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费用?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次举报

案件简介

2024年4月3日,孙某(化名,下同)手持一把螺丝刀,悄悄溜进了隔壁邻居许某(化名,下同)的住所欲实施盗窃,不料,就在他撬开房门进入屋内不久后,许某意外返回,发现房间里被翻乱的痕迹,转身见到躲在门后面的孙某,许某大声质问并喊出了“抓小偷”。孙某见势不妙,立刻转身逃跑,回到了自己租住的房间。

许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在出租屋内将孙某抓获,并起获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

当天,孙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4月11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15日被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2024年5月2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2024年5月10日,孙某取得许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

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孙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孙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孙某案发后取得许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认为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孙某的罪责相符,法院不再调整,但在刑罚执行方式上予以体现。辩护人所提辩护及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成立,法院均予以采纳。

 

律师结语

本案中,孙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然而,孙某的犯罪行为并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盗窃未遂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法条明确界定了犯罪未遂的定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采取了实际行动,但又“未得逞”,这便构成了盗窃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是犯罪未遂,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取得了许某的谅解,且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最终,法院结合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和辩护提辩护意见等,判处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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