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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款纠纷:100万投资打水漂,谁该担责?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浏览:138次举报
01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董某(化名,下同)经朋友介绍认识张某(化名,下同)。唐某(化名,下同)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实际控制A公司(化名,下同)、B公司(化名,下同)。之后,张某以共同投资“******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多次向董某推荐该项目的EPC工程,并邀请董某投资。


2023年3月及4月,张某两次约董某洽谈,声称其已办妥某地块的租赁手续,可作光伏发电项目用地,邀请董某投资100万元以锁定项目工程。


2023年4月8日,张某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叶某名下银行账户信息。基于信任,董某于4月10日向该账户转账100万元,备注“****租金”。


张某收款后,向董某发送了一份由A公司与当地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意向书》。董某发现该意向书并非正式租赁合同,与张某此前所述已实际承租土地的情况不符,但张某承诺后续办理。


此后,张某告知董某该地块无法用于光伏发电项目,但未提供证据。董某遂于2023年9月24日要求张某退款,张某回复“知道了”,未持异议。之后董某多次催讨,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款项未还。


因多次自行追索无果,对方一再推诿拖延,董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然而,本案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交错,尤其在责任主体认定、投资款项性质的辨析、以及各关联方在项目中的实际地位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董某意识到,仅凭一己之力难以厘清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条,更无法有效应对后续庭审中的专业质证与辩论,遂委托天习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陈玲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制定诉讼策略:将涉案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旨在彻底查明资金流向、项目控制关系与各方责任,防止相关人员利用主体分离逃避债务。同时,律师指导董某系统整理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相关公司工商信息、沟通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各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投资合同关系、张某的违约事实以及各被告之间的关联。


基于此,董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确认董某与五被告之间的形成的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合同关系于2023年9月24日解除;

2.判令五被告立即向董某退回投资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应退款项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9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判令五被告向董某支付律师费;

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张某辩称:本案仅为董某与张某之间的协议,与其他被告无关,同意退还100万元但应由其个人承担;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仅约定退款,不应支付利息;律师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应由其承担。







02
法院认为


本案为合同纠纷,董某与张某“******光伏发电项目”合作达成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董某与张某于2023年9月24日协商一致,由张某于2023年9月27日前退还1000000元给董某,即双方达成的合同于2023年9月24日解除,董某请求张某退还100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没有按照约定期限退还款项,董某请求张某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时间应当从2023年9月28日计算。董某因申请财产保全已支出保全申请费5000元,董某请求张某支付该5000元给董某,法院予以支持。因律师费不属于维权的必要费用且张某与董某未就律师费负担做出约定,董某请求张某支付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唐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张某收取董某1000000元是通过其所控制的A公司、B公司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唐某是A公司、B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故该1000000元是用于张某、唐某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董某请求唐某与张某共同退还1000000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张某与董某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是以张某个人名义与董某达成协议,没有以A公司、B公司的名义与董某达成协议,即A公司、B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董某请求A公司、B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案涉1000000元虽然是通过叶某的银行账户收取,但该账户是由张某提供给董某的收款账户,叶某不是合同的相对人,董某请求叶某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03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董某与张某就“******光伏发电项目”合作达成的合同于2023年9月24日解除;

二、张某、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退还10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的1000000元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给董某;

三、张某、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费5000元给董某;

四、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4
律师结语


起诉时列了五名被告,最终由两人承担责任——这不是诉讼策略的妥协,而是精准锁定责任人的必然结果。刘斌律师、陈玲律师作为董某的代理律师,在这场光伏发电项目投资纠纷中的核心突破,在于穿透“主体混同”的表象,用证据牢牢锁定真正应该还钱的人。对方以“谁和你签的合同谁负责”为理由进行抗辩,而律师的任务,就是找到这条理由的破绽——用“夫妻共同经营”这个事实,让责任归属无可争议。


一、列五名被告不是“广撒网”,而是为了“锁核心”


接手案件时,董某的核心困惑是:“钱转给了叶某,项目挂名A公司,究竟该告谁?”刘斌律师、陈玲律师的判断是:不能只盯“收钱的人”或“签意向书的公司”,而必须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链条完整呈现。


基于涉案资金流向和主体关联(叶某系B公司法人,A公司法人系张某的妻子唐某,两家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张某、唐某二人),刘斌律师、陈玲律将张某(项目接洽人)、叶某(收款账户持有人)、A公司与B公司(项目关联方)、唐某(配偶及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为被告。


这一设计并非盲目扩大被告范围,而是出于两层核心考量:一是防止张某以“个人行为”为由剥离公司与夫妻责任;二是通过庭审举证,倒逼法院查清资金流向与实际控制关系,为锁定唐某的连带责任铺平道路。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唐某共同担责,其他三被告免责。这一结果看似“被告范围缩小”,实则完全实现了核心诉讼目标:将还款责任锁定在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夫妻二人身上,远比“拉上无责方凑数”更具实质意义。


二、不否定“合同相对性”,而是用证据延伸其边界


对方全程以“合同相对性”为抗辩核心,即谁和你签的合同谁负责,主张董某仅与张某个人存在合同关系。两位律师的策略并非否定该原则,而是证明:唐某的责任,恰恰是合同相对性框架内“夫妻共同债务”的合理延伸。


  • 对叶某及两公司:主动淡化追责,聚焦核心目标

    刘斌律师、陈玲律师提前预判叶某、A公司与B公司大概率因“非合同相对方”而免责。因此,两位律师提交叶某的股东身份、A公司的项目意向书等证据,主要目的并非直接追究其责任,而是为了勾勒出“张某—唐某—关联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网,将庭审焦点始终聚焦在夫妻共同责任这一核心上。

  • 对唐某:击穿“个人债务”抗辩的关键突破口

    当张某声称“债务与唐某无关”时,刘斌律师、陈玲律师出示了申请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笔录,清晰显示:唐某不仅是张某配偶,更是A公司控股股东(74%)兼法定代表人,同时持有B公司95%股权;涉案100万最终用于二人实际控制公司的项目开支。

    两位律师当庭指出,张某以个人名义缔约,但资金实质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唐某作为共同经营的实际受益者,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并非突破合同相对性,而是基于《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正当适用。法院采纳这一观点,成为本案维权的决胜点。


许多投资者容易陷入“谁收钱告谁”的误区,而本案表明:在复杂的交易结构中,看清资金流向与实际控制关系,才能找准真正的责任人。合同相对性不是责任的终点,当个人行为与夫妻共同经营深度绑定,扎实的证据链是厘清责任边界的关键。


本案为投资者,尤其是在与个人合作项目时,敲响了警钟:

  1. 明确交易方:在合作前,必须厘清是与个人合作,还是与公司签约。若对方声称代表公司,应要求其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核实公司资质,关键文件最好能加盖公司公章。

  2. 规范款项支付:投资款应尽可能直接支付至合作主体(尤其是公司)的对公账户。如情况特殊需支付至个人账户,务必要求对方或相关方出具书面凭证,明确款项性质及代收关系,避免资金流向与责任主体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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