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马某某是一名消防喷淋管道安装工 他通过鱼泡网APP看到一则招聘信息 联系上了招工人门某某 门某某表示工地正在抢工 急需人手 随后马某某被安排到广州市临江大道一处万科公司的工地工作 负责消防喷淋管道的安装
马某某的日常工作由门某某及其带班班长李君管理 工资也由他们通过微信支付 其中李君的转账说明中备注为右寺工资 门某某则称李君是代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发放工资
13时30分左右 马某某在约2米高的脚手架上安装管道时 管道突然脱落 而他系在脚手架上的安全绳过长 未能起到保护作用 导致他从高处坠落受伤 事发后 马某某在工友帮助下回到宿舍休息 当时仅感觉右脚脚踝肿胀 他并未立即就医
直到他发现脚踝消肿后不对称 才前往广州市正骨医院急诊科就诊 病历记载 患者于10天前不慎跌倒 致伤右跟肿痛 活动受限 诊断为右跟骨骨折 随后他正式入院治疗 并接受了右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之后出院 住院15天 出院医嘱明确 加强营养 全休3个月
此后 马某某回到老家 在固原福利医院接受了内固定装置取出术 并出院 前后医疗费用共计34924.2元 门某某在事发后向马某某垫付了医疗费37000元
诉讼请求 工人索赔30余万元
马某某认为 他与门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门某某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防护条件 导致其摔伤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 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明知门某某没有相应资质 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他 存在选任过失 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某建设公司作为广州分公司的总公司 更应一并负责
为此 马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误工费 护理费 营养费 交通费 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合计302048.52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 法院依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 马某某构成10级伤残 误工期180日 护理期90日 营养期90日 马某某据此调整诉请金额为258183.37元
各方答辩 谁都不愿担责
门某某辩称 自己只是帮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找人干活 年前代该公司发过一次工资 年后工人的工资均由该公司直接发放 他不应承担责任
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及总公司则辩称 与马某某不存在劳务关系 也不是适格被告 认为马某某应向其雇主门某某主张权利 同时指出马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明知安全绳过长却未调整 受伤后又拖延近10天才就医 加重了伤情 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此外 他们对部分赔偿项目的金额提出异议 认为残疾赔偿金应适当减少 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依据 护理费 营养费 交通费等计算标准不合理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 门某某雇佣马某某从事消防喷淋管道安装工作 工资由门某某及带班班长李君支付 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门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 但未签订书面协议
马某某在脚手架安装管道时 因管道脱落 安全绳过长未起作用 从2米多高处坠落受伤 他就诊 住院治疗 出院 再次住院取出内固定装置 共产生医疗费34924.2元 门某某已垫付37000元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 马某某为10级伤残 误工期180日 护理期90日 营养期90日 鉴定费2740元
另查明 马某某的父亲马某民 母亲何某梅共育有4名子女 马某某与妻子育有1子1女 事发时其父母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子女均为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 三方均有过错
法院认为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门某某 存在选任过失 门某某作为实际雇主 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设备 也未做好安全警示提示 而马某某作为有经验的管道安装工人 明知安全绳过长可能带来坠落风险 却未采取有效措施 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法院酌情认定马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门某某承担35%的责任 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35%的责任 对于马某某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认定某建设公司作为总公司 应对分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各项损失核算明细
医疗费34924.2元 有病历和票据为证 予以支持
护理费11400元 鉴定意见护理期为90日 其中住院20日按每日150元计算 出院后70日按每日120元计算
误工费36113.92元 因无固定收入 参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231元 结合误工期180日核算
营养费500元 虽医嘱加强营养 但结合伤残等级酌情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 住院20日 每日100元
交通费630元 结合看诊次数和住院天数酌定
残疾赔偿金109708元 按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854元每年 20年 10级伤残系数10%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47149.54元 法院对4名被扶养人的年限逐一核定 并按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的计算规则进行核算
鉴定费2740元 予以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综合考虑10级伤残及各方过错
以上各项损失合计255165.66元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2307.98元 已扣除其垫付的37000元
二 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9307.98元
三 某建设公司对广州分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 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31元 由马某某负担2734元 门某某负担1144元 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负担1956元
律师解析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92条明确规定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这意味着工人受伤 雇主并非必然承担全部责任 工人自身是否存在疏忽 是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都会影响责任比例的划分
违法分包的发包方也要担责 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 即使发包方与工人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 也会因选任过失而被认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被判承担35%的责任 正是基于这一法律逻辑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产生的债务 总公司应当在其未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这一点在执行阶段尤为重要
律师提示
进入工地前应确认雇主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 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好所有票据和病历 既有利于自身健康 也有利于后续维权
对于班组长和分包方而言 应依法与工人签订书面协议 购买工伤保险 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 不得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人员 否则一旦发生事故 赔偿责任难以回避
对于总包公司而言 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脱责任 否则仍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选任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