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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仅凭微信聊天和银行流水,能否推翻公司的入职主张?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案件背景:十余年工龄遭遇 “缩水” 争议

案件当事人林某是一名资深食品裱花工。据林某陈述,她早在 2010 年 4 月就进入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裱花车间操作工。入职后的头五年,她一直在公司生产厂区上班,考勤方式为车间现场点名,工资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2015 年 5 月起,因公司业务调整,她被安排到旗下品牌门店工作,考勤由店长负责手工记录,工资也改为每月末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薪酬;2020 年 1 月之后,她又调回厂区工作,考勤统一升级为钉钉打卡。

工作十余年间,林某始终勤恳履职,从未主动离职。但她在查询个人社保记录时意外发现,公司直到 2019 年 9 月才开始为她缴纳社会保险,此前近九年的工作时段,公司既未交付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缴费记录。

2022 年 10 月,林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两项仲裁请求:一是确认自己与该食品公司 2010 年 4 月至 2022 年 10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判令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节假日加班费共计十五万余元。

接受委托后,天习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了当事人手中的全部证据材料。由于年代久远、公司早期管理不规范,林某手中既没有入职时的首份劳动合同,也没有完整的历年考勤表和工资条,仅能提供工牌、社保个人缴费证明、部分工作记录表照片与视频、工作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工资流水。而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也恰恰围绕着 “入职时间” 这一核心事实展开。

庭审交锋:两份核心证据击穿公司主张

庭审中,被申请人某食品公司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主张。公司方称,林某是 2016 年 9 月才正式入职的,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人事资料档案等材料予以证明。

针对我方提交的证据,公司方逐一提出质证异议:认可工牌的真实性,但认为工牌未显示入职时间,无法证明入职年限;不认可工作证明、工作记录表及视频的真实性,主张未经第三方公证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认可社保缴费证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仅能证明 2019 年 9 月之后存在劳动关系;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真实性,但否认内容的关联性,认为聊天仅涉及日常工作,未提及入职时间;认可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但主张公司已足额支付全部工资,不存在拖欠。

对此,天习律师当庭一一作出反驳,并直指公司方提交证据的重大瑕疵:
其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仅为后期签订的一份,并非林某入职时的首份合同,合同期限早已届满,既不能证明真实入职时间,也不能证明十余年间工资构成始终与合同约定一致;
其二,公司提交的人事资料档案既没有林某本人签字,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档案内容不完整,甚至连入职日期一栏都是空白的,根本不具备证明入职时间的法律效力。

更关键的是,天习律师从两份核心证据中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第一份是林某与公司行政、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在 2022 年 6 月的聊天中,林某明确提及自己 “2010 年进厂就一直没离开过”,对接的行政人员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随后林某要求财务人员查询 “2010 年 6 月至今的工资”,财务人员也仅回复 “10 年的时候我没有这么多”,同样未对查询 2010 年工资的请求提出质疑。而公司当庭确认,这两名聊天对象均为公司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份是银行工资流水。流水记录清晰显示,早在 2015 年 10 月,公司就已经开始向林某的银行账户按月发放工资。这一时间点,远早于公司主张的 2016 年 9 月入职时间,直接推翻了公司的说法。

仲裁认定: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入职档案、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均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的核心人事资料,本案中,某食品公司未能提交完整、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林某的入职时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结合我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与银行流水,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林某主张的 2010 年 4 月 25 日入职,与其微信中陈述的 2010 年 9 月进厂存在出入,故对 4 月 25 日的主张不予确认;但公司主张的 2016 年 9 月 1 日入职,与银行流水显示的 2015 年已发放工资的事实明显不符,亦不予采纳。

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林某与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意味着,相较于公司主张的入职时间,仲裁委整整往前认定了六年的劳动关系,林某十余年的工龄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正式确认。

至于林某主张的节假日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最终未予支持,其裁判逻辑同样值得劳动者关注。
仲裁委认为,首先,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林某提交的轮班表仅覆盖 2022 年 3-4 月,钉钉考勤记录仅覆盖 2022 年 4-9 月,无法证明 2010 年至 2022 年十余年期间每月均只休息 3 天,其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其次,若公司长期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通常会对工资数额提出异议,但林某未能举证证明在职期间曾就加班费支付问题向公司提出过异议。
再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组成包含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结合林某庭审中陈述 “加班多少决定工资高低”,可以认定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且工资标准并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于以上三点,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林某关于节假日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工龄维权的关键与举证逻辑

案件办结后,天习律师团队表示,这起案件是劳动争议中非常典型的 “工龄确认” 纠纷,其裁判结果对同类案件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很多劳动者入职时不注意留存证据,工作多年后才发现工龄 “缩水”,此时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窘境。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不利结果 —— 法律已经通过 “举证责任倒置” 规则,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支撑:入职材料、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等依法由用人单位保管的材料,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拒不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不利后果。

而对于加班费维权,律师则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律规定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因此,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注意留存加班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群里的加班安排、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工资条中关于加班费的明细等。如果长期存在加班但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要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异议记录,避免因 “默认工资标准” 而丧失胜诉机会。

回到本案,虽然加班费诉求未能获得支持,但确认十余年劳动关系的胜诉结果,已经为当事人后续的社保补缴、年休假折算、潜在的经济补偿金主张等权益奠定了最关键的事实基础。对劳动者而言,这无疑是更具长远价值的维权成果。

天习律师始终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的维权服务,深知每一段工龄背后,都是劳动者的青春与付出。未来也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能力,为每一位劳动者守住合法权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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