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一直留在村里,就因为结过婚,就被取消集体分红、排除在征地补偿分配名单之外,这是不少农村女性都曾遭遇的现实困境。“外嫁女不能享受村集体福利”,似乎成了很多地方默认的 “老规矩”。可村规民约真的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女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道会因婚姻状况而自动消失?
近日,肇庆市某镇人民政府就一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案作出行政裁决,依法支持了当事人的申请,正式确认其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全程参与听证与裁决程序,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扎实的证据组织,为当事人打赢了这场关乎财产权益的 “身份保卫战”。
案件背景:土生土长村里人,因 “外嫁” 被剥夺集体权益
本案当事人何某,是肇庆市某村土生土长的村民。1984 年出生后,她便随父母落户在本村某经济合作社,父母都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按照村里的惯例,何某自出生起就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部待遇,每年都能参与集体收益分红。
成年后,何某与外村男子登记结婚,但出于生活与工作考虑,她的户口始终保留在本村,并没有随婚姻迁出。2015 年,何某与前夫办理了离婚登记,户籍依旧留在原村集体,本人也长期在当地生活居住。
变故从何某结婚那年开始。自打办理结婚登记后,村经济合作社就以 “外嫁女” 为由,直接停发了她的所有年终分红。何某多次找村集体负责人沟通,得到的答复始终是 “村里历来都是这样,外嫁女不享受分红和股权”。尽管何某解释自己户口没迁、离婚后也仍在本村生活,但村集体始终没有恢复她的待遇。
2024 年 11 月,村里的部分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村经济合作社获得了一笔数额不小的征地补偿款。随后,合作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征地款分配方案。方案明确写明:征地款分配给本经济社现有股权制成员共 191 人;本经济社已外嫁而户口没有迁出的外嫁女,暂不作本次分配,建议其走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份方案,相当于正式把何某这类 “户口在村的外嫁女” 排除在了征地补偿之外。一边是自己土生土长的村子,一边是被层层剥夺的成员权益,何某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她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户口从未迁出,也履行了村民义务,凭什么因为婚姻状况就被区别对待?
在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何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过多方了解,她找到了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律师能帮她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策略:先定资格,后追收益,两步走稳扎稳打
接受委托后,天习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深度研判。律师指出,这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成员资格是所有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连成员身份都不被认可,主张分红、征地补偿就无从谈起。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律师团队为何某制定了 “两步走” 的维权策略:
第一步,先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依法确认何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拿到官方的 “身份认定书”;
第二步,在资格确认的基础上,再通过民事诉讼向村集体主张补发历年分红、分配征地补偿款等具体财产权益。
为了打好这场资格确认的关键战役,律师协助何某全面收集整理了证据材料,包括:证明户籍始终在村的户口本、证明婚姻状况变化的离婚证、村集体作出的征地款分配方案会议记录、历年分红发放的相关证明、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等,形成了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
2025 年 2 月,镇人民政府就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何某的委托代理人天习律师、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均到场参加听证,双方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辩论。
听证会上,村经济合作社的抗辩理由非常直白:这是村里多年的惯例,历年来外嫁女都不享受村中分红或征地补偿款,也没有集体股权,因此申请人自然也不享有这些权益。
针对这一完全站不住脚的抗辩,天习律师当庭从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举证责任三个维度进行了全面、有力的反驳:
一、法律层面:“外嫁女不分红” 的村规民约因违法而无效
律师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同时,《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也明确,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村集体以 “外嫁女” 为由剥夺成员权益,本质是用乡土惯例对抗国家法律,明显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分配方案条款自始无效。
二、事实层面:何某完全符合成员资格认定的全部条件
从案件事实来看,何某的父母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成员,何某自出生起就落户本村,户籍从未发生过迁移,依法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结婚与离婚,只是公民身份关系的变化,并不会导致户籍性质改变,更不会自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实上,何某在结婚前一直正常享受村集体分红,村集体也是认可其成员身份的,仅仅因为结婚就停发待遇,本身就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举证层面:村集体主张丧失资格,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遵守章程、维护集体权益、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等义务。如果村集体认为何某不具备成员资格,就应当举证证明何某存在未履行成员义务的情形。
但在整个听证过程中,村经济合作社除了反复强调 “外嫁女惯例” 之外,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何某未履行任何成员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何某存在丧失成员资格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律师还特别强调,征地补偿款与集体收益分配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核心的财产权利。村集体以 “建议走法律途径” 为由暂不分配,本质是把自身的违法决策成本转嫁给村民,变相剥夺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既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决结果:确认成员资格,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镇人民政府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天习律师的代理意见,于 2025 年 3 月正式作出行政裁决。
裁决书认定:
第一,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保护集体财产与公民合法财产、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法定职权,有权就本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关于成员资格问题。何某父母均为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何某自出生起落户该村,户口至今未发生迁移。被申请人如认为何某不具备成员资格,应举证证明其未履行法定成员义务,但听证期间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应认定何某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结婚为由剥夺其成员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第三,关于征地补偿款与分红请求。因本案已确认申请人具有成员资格,若后续被申请人仍存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行为,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该两项请求本次裁决不作处理。
最终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何某具有被申请人某村某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裁决请求。
拿到这份生效的行政裁决书,何某终于拿到了迟来多年的 “身份确认书”。这份裁决虽然没有直接判令支付分红和征地款,却从根本上推翻了村集体 “外嫁女无资格” 的错误认定,是她后续追回全部财产权益最关键、最核心的一步。
律师评析:农村外嫁女维权的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这起案件是农村外嫁女权益保障纠纷的典型缩影。“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的传统观念,至今仍在很多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由此引发的成员资格、分红、征地补偿纠纷层出不穷。结合本案裁决,天习律师为大家梳理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1. 成员资格认定:看户籍、看义务,不看婚姻状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的核心标准就是 “父母为成员 + 本人出生落户 + 履行成员义务”。
只要是出生就落户在村、户口未迁出的村民,无论结婚、离婚、丧偶,都不会自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姻状况不是判断成员资格的标准,更不是剥夺成员权益的理由。任何村规民约、村民决议,都不能以婚姻状况为由歧视女性村民。
2. 维权正确路径:先确认资格,再主张财产收益
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类纠纷,第一反应就是直接起诉要分红、要征地补偿款,但往往会因为 “双方对成员资格存在争议” 而被法院驳回,或者需要先中止审理去确认资格,反而耽误时间。
正确的维权路径通常分为两步:
第一步,通过行政裁决(向镇街人民政府申请)或民事诉讼,先行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所有财产权益主张的前提和基础,相当于拿到了维权的 “入场券”。
第二步,拿到生效的资格确认法律文书后,再针对具体的分红、征地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本案中,天习律师正是采用了 “先资格、后财产” 的策略,先通过行政裁决程序快速、高效地拿下资格确认,为后续的财产权益主张彻底扫清了障碍。
3. 村规民约有边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但自治绝不是 “法外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很多农村的 “老规矩”“老惯例”,看似符合乡土人情,实则侵犯了妇女、入赘女婿、超生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当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永远具有最高效力,违法的村规民约自始无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往往交织着乡土人情、传统观念与法律规定,处理起来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法律知识,还需要熟悉基层治理的规则与多元维权路径。天习律师事务所深耕农村土地与集体经济权益领域,处理过大量成员资格确认、征地补偿分配、集体收益分红、宅基地纠纷等类型案件,熟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全流程,能够为当事人制定最优维权方案,切实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