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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私密照、私密视频被前男友泄露,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编者按:近日,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被告在恋爱期间长期偷拍原告私密影像,并通过网络大量传播、交换,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认定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成立,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全额律师费。本文梳理案件来龙去脉,并从代理律师视角进行法律分析。


01


案情简介



小青(化名,下同)与小陈(化名,下同)曾系恋爱关系,自2021年3月开始交往,并曾同居生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小陈即利用亲密关系之便,在小青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多次使用个人手机拍摄、录制小青在私人休息及性行为等高度私密场景的照片与视频。


自2022年起,小陈通过多种网络渠道,将上述私密影像上传至多个成人网站、匿名“偷拍”论坛及“资源交换”类群组,并与陌生人进行“私密视频交换”,导致相关内容被广泛转载至多个平台。


公安调解记录显示:2023年9月,小青报警后,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小陈承认自2021年起至2023年8月,将小青不雅照片及视频通过多类即时通讯工具群私发给网友。协议要求小陈删除内容、停止传播、出具保证书并赔偿5万元。


然而,小陈不仅未履行协议,反而继续传播新的私密视频,更换账号在不同平台重复发布,并对小青进行人身威胁。后经小青再次报警,小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由于私密影像在网络上持续扩散,小青的多位同事、朋友乃至亲属均看到相关内容,致其社会评价严重受损,生活陷入极大困扰。小青因此出现中度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无法正常工作,最终被迫离职。

02

律师诉讼策略


本案由本所律师全程代理。在证据固定、诉讼策略及损害赔偿论证等方面,天习律师开展了以下关键工作:


证据体系的完整构建:协助小青收集并固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协议书》、小陈亲笔书写的保证书、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记录、离职证明、亲友证言以及网络传播截图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提供了扎实的客观基础。


精神损害赔偿的精准论证:围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从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获利情况、地区经济水平等六个维度,系统论述了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公安机关调解协议的诉讼转化:将调解协议中小陈的自认事实转化为民事诉讼中的有利证据,同时论证小陈未履行调解协议、继续传播及威胁行为构成加重侵权责任的情节,显著提高了损害赔偿的数额区间。


上述工作为本案的高额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展示了专业律师在证据组织、法律论证及诉讼策略上的关键作用。


03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小青的隐私权与名誉权,情节恶劣,主观恶意明显,损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一、小陈立即删除全部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小青私密照片、视频,停止一切传播、泄露、转载及侮辱行为;二、小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青出具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信,逾期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费用由小陈承担;三、小陈赔偿小青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四、小陈赔偿小青全额律师费;五、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小陈负担。

04

律师结语



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与计算,历来是司法实践的难点与争议焦点。就本案而言,法院判决支持小青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数额显著高于同类案件的一般裁判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以下从法条依据、裁量因素等多个维度,就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支持依据进行深度分析。


法律基础: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规范


小青就案涉侵权行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请求权基础来源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条文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其前身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二者均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要件。“严重”一词为限制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而设,其用语本身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模糊性,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所谓“严重精神损害”,系相对于一般精神不适或短暂的负面情绪而言,要求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心理障碍或社会功能受损的状态。由于精神损害本身的抽象性与主观性,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的量化标准,通常由法官依据个案事实综合裁量。为便于实践操作,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严重”,往往需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与损害后果的客观表现加以认定。


与此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该六项因素相互关联、综合判断,构成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裁量的体系化框架。地域因素亦不可忽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与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密切相关,本案由广州市某法院审理,广东省对此类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标准通常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但在特殊情形下亦可突破至10万元,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定。此外,广东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酌定亦强调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与后果两方面综合考量,不宜仅从单一角度判断。


“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本案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处于核心地位。不同于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可参照伤残等级等客观标准进行认定,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本案中,法院认定小青所受精神损害已达到“严重”标准,其裁判逻辑可从以下几个维度加以理解。


其一,从损害后果的客观表现来看。小青因案涉侵权行为被诊断为“中度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并伴有显著的焦虑与躯体化症状,需长期接受心理治疗与服用抗抑郁药物。因病情持续恶化,小青无法集中精力工作,频繁请假,最终于2025年被迫离职。上述事实分别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离职证明等客观证据佐证,法院在查明部分对此予以采信,为“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提供了坚实的客观基础。


其二,从社会功能的受损程度来看。案涉私密影像在熟人圈中广泛传播,小青的同事、直属上级、朋友乃至亲友均看到相关内容,多名亲友已向小青求证或表示曾在社交媒体刷到相关视频,对小青的个人形象与生活状态表示震惊与质疑,甚至影响到小青家庭关系的稳定。实证研究表明,侵害隐私权案件中,若未能提供完整的病历等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法院可能酌定较低赔偿金额。本案中,小青不仅提交了完整的医疗诊断证明,还提供了亲友证言、工作受影响等相关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其三,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导向来看。“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本案中,小陈的侵权行为导致小青在熟人社会中遭受严重的社会评价贬损,实质上构成了“社会性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上述指导意见所描绘的需要严厉惩治的网络暴力情形。这一政策导向为法院支持更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提供了权威性依据。


司法裁量: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关键因素


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六项因素,逐一对本案进行分析,可以更为清晰地展示法院支持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逻辑。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从故意到恶意的持续升级


就过错程度而言,小陈的侵权行为呈现出从“故意”向“恶意”递进的显著特征。小陈在恋爱期间即开始秘密拍摄小青的私密影像,其行为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与主观故意。更为关键的是,2023年9月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后,小陈非但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删除内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义务,反而继续上传新的私密视频,更换账号在不同平台重复发布,并对小青进行人身威胁,声称再报警将对其实施人身伤害。上述行为已超出一般“故意”侵权的范畴,体现出极端的“恶意”,即不仅明知行为违法,更有意挑战法律权威、持续加害受害人。在公安机关调解后拒不履行、继续侵扰受害人的行为,法院在裁判时通常将其作为加重侵权责任的重要情节。同时,小陈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该行为虽不直接构成过错因素,但反映出其对司法程序的漠视态度。过错程度的持续升级,成为法院支持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侵权情节:手段、方式、场合的系统性与极端恶劣性


从侵害的具体情节来看,本案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与场合均具有高度恶劣性。在手段上,小陈利用亲密关系之便,在小青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秘密拍摄其私密影像,违背了恋爱关系中基本的信任与尊重;在方式上,小陈通过多类即时通讯工具群组及成人网站、匿名偷拍论坛等多个网络渠道,进行系统性的对外传播,还参与“资源交换”类群组,将小青的私密影像作为交换筹码以获取其他极端内容,其对小青人格尊严的漠视与物化程度极为严重,且在传播过程中使用“母狗”等侮辱性词语贬低小青,进一步加重了侵权情节的恶劣性;在场合上,侵权行为跨越恋爱期间、同居期间乃至感情破裂后的全部阶段,时间跨度长达近三年,且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仍持续实施,表现出高度的持续性与组织性。


(三)侵权后果:精神损害与社会功能的双重严重受损


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看,如前文所述,小青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与社会功能受损,具体表现为:一是被诊断为中度抑郁障碍与创伤后应激障碍,需长期接受心理治疗与药物治疗;二是因病情持续恶化无法正常工作,最终被迫离职,职业发展中断;三是在熟人社会中遭受“社会性死亡”,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家庭关系受到影响;四是精神痛苦持续蔓延,对其生活状态造成了深远而难以弥补的损害。上述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远超一般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精神不适的程度,为法院支持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充分的客观依据。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隐性获利与交换对价


从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来看,虽然小陈在传播私密影像过程中是否直接获得经济收益,现有证据并不十分明确,但其通过“私密视频交换”的方式获取他人隐私视频,属于以小青的隐私为代价换取资源权限的隐性获利行为。这种“以物换物”的交换方式,在资源交换类社群中具有明确的对价属性,实质上是将小青的人格尊严作为交易标的予以物化与剥削,其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意与对法律的蔑视程度,已构成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中,侵权人是否因侵权行为获利,以及获利的性质与程度,均属于应当考量的因素。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由广州市某法院审理,广州市作为广东省省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全国居于前列。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需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确保赔偿金额能够切实发挥抚慰功能与惩戒功能。对于广东省而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本身并无统一的固定标准,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定。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情节极其恶劣,损害后果极为严重,法院支持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广州市乃至广东省的平均生活水平是相适应的,能够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应有的惩罚与抚慰双重功能。


(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本案中,小陈曾在调解中承诺分期赔偿,表明其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惩罚性功能,对经济能力一般的侵权人,高额赔偿金亦能发挥惩戒与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类案对比:本案10万元赔偿额的相对合理性


那10万元的精神赔偿,依据何在?不妨看看同类案件的裁判情况。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偷拍、传播私密影像引发的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大多集中在5千元至2万元区间,例如深圳、宁夏等地法院判决的同类案件多在5千元至2万元之间,广州地区一般隐私侵权案件的精神赔偿则多为4千元至5千元。


本案之所以突破至10万元,原因在于:一是小青提供了完整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记录、离职证明等客观证据,充分证明了“严重精神损害”的实际发生;二是小陈在公安机关调解并出具书面保证后,不仅拒不履行,反而继续传播新视频、实施人身威胁,该加重情节在同类案件中极为罕见。正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均显著超出一般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了10万元的高额判决。


律师提示:精神损害赔偿维权的关键


精神损害赔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的自由裁量。不同案件判的金额不一样,不一定是哪个判错了,而是每个案子的伤害程度、侵权人的恶劣程度本就不同。本案之所以能拿到10万元,恰恰建立在其案情的特殊性与严重性基础之上。


在实践中,若受害人未能提交充分的客观证据(如精神科诊断证明、病历记录、离职证明等),仅凭口头陈述主张严重精神损害,法院通常会酌定较低的赔偿数额。因此,对于类似案件的维权工作,如何通过医疗机构诊断、心理咨询记录、工作受影响证明等多种途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充分证明“严重精神损害”的存在,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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