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磊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1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赵某(男)与张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一子。2015年为改善居住环境,赵某母亲出资300万元首付款,为小两口购买朝阳区两居室住房一套,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2018年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产生纠纷,至起诉时感情已完全破裂
现男方起诉离婚,但不同意分割其名下房产。认为其名下房产属于其母亲对其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女方则认为男方母亲出资行为属于对夫妻双方共同赠与,男方名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依法分割
诉讼前女方找到本律师代理此案件。
调解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男方名下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折价款270万元。
律师思路:
律师接受委托对案件充分了解后认为男方婚后购买登记在其名下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该房产购买时间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论该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还是女方名下,都应推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虽然男方母亲为子女购房出资300万元,且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但该笔款项并非购房全部款项,购房剩余款项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3、购房还款合同方为夫妻二人。
4、虽然男方和男方母亲都认为男方母亲出资是对男方的个人赠与,但并未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男方在充分考虑案件利弊得失的情况下,和女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放弃了其主张,支付了女方相应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