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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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05047号 原告:A,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A,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自行相识,2010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等原因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发生激烈的肢体接触, 双方在生活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不愿意生育,原告没有体会到正常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正常夫妻之间的关爱、信任和家庭的幸福, 由此,导致双方婚后感情逐渐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双方的感情日益破裂, 经双方的父母多次调解,夫妻关系仍未改善, 自2013年2月起,双方分居至今, 2013年,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想恢复正常的婚姻生活,但没有得到被告的积极回应, 2014年,原告再次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现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婚后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XX×#信息服务用房×层×号房屋, 被告A辩称:双方于2003年相识,于2007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 原告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不是事实, 婚后,双方各自住在父母家, 双方购买北京市海淀区XX×#信息服务用房×层×号房屋后,开始在该房居住, 原告称被告不愿生育不是事实, 实际情况是原告表示要待其念完研究生学业之后再考虑生育问题, 但原告在念完研究生后却突然提出离婚, 在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并未作挽回婚姻的努力,而是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催促要求离婚, 对于离婚原因,原告始终不告诉被告, 因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 双方于2007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2010年4月22日,原、被告作为房屋买受人与案外人北京XX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出资购买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海淀区XX×#信息服务用房×层×号房屋,A该房屋现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产生矛盾,并自2013年2月起分居至今, 2013年9月,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同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2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2014年7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同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9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此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改善, 在本案庭审中,双方确认婚后所购置的共同财产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信息服务用房×层×号房屋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66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9603号民事判决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A、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对此,双方应互让互谅,妥善处理好生活问题, 在原告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后,双方的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 现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足,本院准许, 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分割, 关于双方所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XX×#信息服务用房×层×号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房屋无法处理,双方可在该房屋取得产权登记后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与被告茅×离婚; 二、双方财产:双人席梦思床一张、西门子牌双门冰箱一台、夏普牌四十英寸液晶电视一台、电视柜一个归原告赵×所有,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双人皮沙发一个、西门子牌滚筒式洗衣机一台、伊莱克斯牌电热水器一台、伊莱克斯牌壁挂式空调一台归被告茅×所有;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7.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B
丁磊律师(法学学士学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毕业后曾先后在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等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离婚、法律顾问、继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