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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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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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需双方一致同意,否则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丁磊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1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与王某(女)于1981年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男方为二婚,与王某结婚前,与前妻有一女儿。二人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男方于2022年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女方名下房产。女方虽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其名下房产,认为其年龄已大,没有其他住房,且收入等经济条件都不如男方,并且是男方提出离婚,自己并没有过错,也不想离婚。

诉讼前女方找到本律师代理此案件。

律师在和女方充分沟通案件情况后发现:

1、女方名下房产,是婚后购买,虽然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即便法院判决分割时照顾女方,也不可能全部归女方所有。

2、沟通时律师发现,男方曾经在2021年继承其母亲遗产450万元,并在没有通知女方的情况下将全部继承遗产赠与了其与前妻的女儿。

男方主张称:

其继承的其母亲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其有权进行处分。

调解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女方名下房产归女方单独所有,女方无需支付男方折价款,男方对该房屋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律师办案思路:

律师发现虽然女方名下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该房产市场估价大概为300万元。男方继承了其母亲450万遗产,该笔遗产并没有遗嘱单独指明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因此在法律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该笔财产数额巨大,男方在处分时,应征得女方同意。而其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处置,给女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其给女方造成损失的部分予以相应扣除。同时男方单独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应予少分或者不分。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走到最后法院判决,男方不但无法分割女方名下房产,有可能还要赔偿女方75万元以上的金额。最后在法院和律师的调解下,男方迫于压力放弃了其要求分割女方名下房产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丁磊律师(法学学士学位,微信kingding001001)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毕业后曾先后在北京市诚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离婚、法律顾问、继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