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玉石寄售变传销,缓刑辩点在哪里——看王克敏律师的量刑辩护
一、案件经过
2023年起,张三(化名)以“玉石”交易平台为名组织传销活动,后联系李四(化名)复制非法交易软件,向他人出售平台并收取平台费。平台以虚拟“玉石”为交易对象,人为设定价格每次上涨5%,其中3.5%为平台上架费,会员赚取1.5%,并通过发展会员折抵上架费;平台还引导会员分化成立下级平台,上级收取下级平台每日交易金额0.5%的顾问费,连环发展。判决认定,相关123个传销平台收取上架费共计59614931.01元。
被告人王五(化名)与赵六(化名)从张三处接手西安某公司非法“玉石”交易平台,组织会员交易并收取上架费,后又组织设立下级平台收取顾问费。判决认定,西安某公司及下级平台涉及多名会员,王五、赵六收取下级平台顾问费,并向张三缴纳顾问费10万元。案发后,王五退款7万元,审理前又向部分参与人退缴72524元。
王五的辩护人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王克敏律师。王克敏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王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系初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张三、李四、王五、赵六等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张三、李四为主犯;王五等人系作用较轻的主犯。王五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当庭认罪认罚,退缴部分涉案资金,均可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王五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中,张三被判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李四被判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赵六、孙七(化名)、周八(化名)、吴九(化名)等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部分适用缓刑.
王克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