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调解书再审攻防:王克敏律师助力驳回超期再审申请
案件经过
张三(化名)、李四(化名)因资金周转,向周八(化名)借款160万元并出具借条,王五(化名)、赵六(化名)、孙七(化名)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字。原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三、李四分期偿还周八借款本金及利息180万元,王五、赵六、孙七承担连带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张三等人陆续还款809600元,剩余990400元未还。2025年8月,周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冻结、划拨张三等人储蓄存款100万元。此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孙七以双方无真实借贷关系、原调解书本金及利息认定错误、周八系职业放贷人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调解书并返还本金及利息。
再审审查中,周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敏律师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六个月期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原调解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存在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限为不变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已远超法定期限,且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还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和民事法律关系稳定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孙七的再审申请。
王克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