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XX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张XX以与被上诉人黄XX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XX撤回本案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681元,由上诉人黄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