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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打遗产继承官司

作者:黄浩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22次举报

   继承一词,在汉语中有多种含义,外延很广。在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因根据不同,而有不同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继承是司法实践中民事纠纷常见的形式之一,作为普通公民,都有可能发生纠纷,因此,了解继承法律的相关内容和诉讼技巧是很有必要的。


一、"情"与"法"的抉择


【案情】


王甲(女)和胡某系夫妻关系。王甲于2001年2月12日不幸被害。王甲生前与胡某的共同财产为80.9万元,其中存款10万元,财产经估价为70.9万元。王甲死后,其父母王某和张某与女婿胡某就财产继承问题先后两次达成协议。第一次协议明确规定:(1)王和张一次性继承其女遗产10万元;(2)胡某每年支付王和张生活费5000元整,直至死亡时为止。双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画押,并有中证人证明。协议达成后,双方因中证人问题,又于一周后重新签定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关于遗产继承的协议,明确规定,王和张继承其女遗产10万元,放弃其他财产的继承权;一份是关于赡养关系的协议,即胡某每年支付王某和张某生活费每人2500元整,直至死亡时为止。双方签字画押,但张某系王某代替签字画押的。协议达成后,胡某即给付王和张二人遗产4万元和生活费3000元。不久,王和张反悔,以上述协议程序违法、显失公平、沈阳批发市场的摊床价值大、实际未继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按《继承法》规定处理,要求继承遗产31万元。


被告以协议合法有效,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为抗辩理由,予以答辩。同时进一步指出,即使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也应该依法确定遗产的数额,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依法分割后,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诉前思考】

当事人在打官司之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分析一下,自己到底为什么要打官司,通过打官司要解决什么问题,打官司的意义有多大。切忌头脑发热,一时冲动,盲目地打官司;否则,可能得不偿失。拿本案来说,当事人就没有认真分析打官司的利弊,最终陷入了被动的境地,不仅没有得到所预想的利益,而且还失去了已有的亲情。可见,诉前思考确实很重要。


【到哪儿去告】


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是31万元,根据辽宁省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就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告什么】

就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什么问题,即诉讼请求。由于我国法律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因此,当事人在告诉(起诉)时,一定要具体而又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有哪些内容。一般来说,继承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的遗产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但是,由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在起诉时要区别对待。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在起诉时,只考虑了一般情况,而忽略了特殊情况,即没有考虑双方当事人已经诉前就遗产继承问题达成了协议的客观情况;如果反悔而起诉,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就必须明确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协议,同时提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遗产。


同时,要处理好告多与告少的关系。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职权主动干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与少又是相对的,必须针对不同案件作具体分析,还要考虑告多与诉讼费用的多少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本案来说,由于原告没有认真搞清所诉财产的情况,没有把家庭共有财产分清楚,也没有把其他共有财产摸清楚,对遗产的自我估价过高,结果自然得多承担诉讼费用,增加了自己的诉讼成本。这是在打官司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怎么告】


就是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来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问题。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起诉方,二是答辩方。

就起诉方(原告)来说,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明确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的条件是:(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当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写好起诉状(起诉书)。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文书,俗称"状纸"。原告起诉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以书面形式为原则。现在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都有专门的诉讼用纸,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规范要求去写即可。但在写起诉书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写明诉讼请求(参见告什么);二是根据诉讼请求阐明诉讼事实和理由,事实要客观、真实,理由要充分。就本案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未写清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又未达到充分,这就给自己以后的诉讼过程带来"后患"。


就被告方来说,对原告的起诉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置之不理。现实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无理告诉,或知道自己无理就不进行答辩了。不答辩虽然可以,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辩解的机会,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将直接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


其次,要正确对待。先要看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


再次,就是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驳斥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的诉讼文书。答辩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列举事实是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做到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证据充分、论述有力。


本案中,被告在得到起诉状后,和律师一起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着重从以下两大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是坚持协议有效。


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协议程序上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签定协议并经原告双方签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签定了新协议,此"新"协议和原来协议相比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形式上不同,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张某承认了第一份协议,又对第二份协议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对第二份协议的认可和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因而,张某虽然未在第二份协议上签字而由王某代签,但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协议程序违法的问题。


其次,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就继承案件而言,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从继承遗产的数额的多少来判断,因为继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问题。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继承人之间系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又有一定的亲情和感情关系的人。被告虽然只给原告10万元的遗产,但同时在被告自己已对原告没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承诺每年给原告每人2500元"赡养费",属于法外尽义务;另外,被告给付原告的财产体现在协议上是有限的,而原告与被告之间以及原告与其外甥之间的亲情和感情是无限的.这份亲情和感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仅仅从继承遗产的多少来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是偏颇的。


再次,床位大小与实际上是否继承没有关系。由于原告考虑多方面的原因,放弃了继承权,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放弃继承本身就是原告行使继承权的一种方式。再者,床位的继承权仅仅指床位本身的财产权,和床位的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以床位还有几十年的使用权,并把未来的收益作为继承的财产来看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是即使双方不按照已经达成的继承遗产的协议履行,原告请求继承遗产的数额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之女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但首先必须依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多少。而要正确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必须先把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首先,必须把被继承人之子的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去。当然,其具体数额可以按照其创造的价值确定。


其次,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创造者的被告,其财产也必须依法予以分割。就是说,家庭共有财产的近一半财产是被告的。


再次,必须把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去。这些财产包括:(1)位于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的摊床系被告的五位亲属共同出资于1997年5月16日购买的,当时,考虑为了方便办理各种手续,就用了被告的名义。对此,有当时投资的当事人的原始凭证及历年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细目为证。如果原告能实事求是出发,就不会否认上述事实,即摊床的真正所有权人是被告的五位亲属,而不是被告胡某。(2)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是被告及被告大哥和被告的父母等人共同出资为其父母购买的。当时只是因为被告的父母不是凌海户口,无法办理房照,所以,才以被告名义办理的房照。(3)新购买的一处楼房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为被告之子买的,且有房屋产权证为凭。虽然房屋产权证是在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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