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网店销售品牌商品,突然接到异地公安机关电话,要求到外地“配合调查”,到底应不应该过去?
基本结论是:不能直接拒绝、失联,也不建议在情况不明时立即购买机票赶往异地。
比较稳妥的处理方式是:先核实办案人员身份,了解涉嫌罪名、案件编号、本人身份及到案要求;不要在电话中对进货渠道、销售金额、是否知道是假货等核心问题作猜测性回答;立即保存相关证据,并由律师先与办案机关沟通,再决定到案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为什么外地公安会打电话?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经常发生在电商、直播和跨区域供应链中。
经营者可能在深圳,仓库在东莞,供应商在浙江,购买人却在安徽、江苏或者山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售地、违法所得取得地等公安机关,都可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网络销售案件还可能涉及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
因此,接到异地公安电话,不一定是诈骗电话,也不代表案件只能由经营者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但是否属于合法管辖、是否存在重复立案或者管辖争议,仍然需要结合交易记录、发货地、收货地以及案件来源具体判断。
二、接到电话后,第一步不是解释案情,而是核实信息
接到自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可以先确认以下内容:
办案人员姓名、警号、所属单位和联系电话;
涉及什么案件、涉嫌什么罪名;
是否已经刑事立案;
本人目前是证人、协助调查人员,还是犯罪嫌疑人;
是否已经出具传唤证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要求何时、到什么地点接受调查;
能否先通过经营者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随后,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官网公布的联系电话、当地公安机关总机等途径回拨核实,不要只根据来电号码判断真假。
在身份和案件情况尚未核实前,不建议通过电话详细说明:
商品从哪里采购;
是否知道商品是假货;
实际销售金额;
库存数量;
利润情况;
谁负责采购、销售及收款;
公司还有哪些参与人员。
电话中的随口回答,可能被记录并成为后续调查线索。记不清楚的数据,应当明确表示需要核对后台和财务资料,不能凭印象估算。
三、异地公安电话通知,是否必须马上去外地?
电话联系与正式传唤不能简单画等号。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办案机关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传唤、拘传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因此,对方仅通过电话要求经营者立即前往数百公里以外的公安机关时,可以先核实:
是否已经出具正式传唤手续;
为什么不能在本人所在地接受询问;
能否通过异地办案协作,由当地公安机关配合;
主动到案后是否可能直接采取拘留措施。
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拒不配合。正确做法是依法沟通到案方式,而不是简单回复“我不去”,更不能关机、换号或者长期失联。
四、主动去外地,是否一定能认定为自首?
不一定。
法律上的自首,一般要求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只解决了“到案”问题,是否构成自首,还要判断公安机关此前是否已经锁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有些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是初步掌握网店或者收款账户,还没有确定实际经营者。此时主动投案,可能具有争取自首认定的空间。
但有些案件中,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经营者身份、交易流水、物流记录,并已经准备采取强制措施。此时按照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
所以,不能简单认为:
只要公安打电话后主动过去,就一定属于自首。
是否主动到案,应结合证据情况、涉案金额、公安机关掌握程度、是否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
五、接到电话后,哪些行为风险最大?
1. 删除网店、聊天和交易数据
商品链接、订单、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物流数据既可能证明销售行为,也可能证明退款、未发货、合法来源以及本人在公司中的实际分工。
选择性删除或者修改数据,反而可能导致公安机关认为存在毁灭证据、逃避侦查的行为。
2. 临时补签采购合同
案件发生后,经营者与供应商临时补签合同、发票或者授权书,如果内容与实际交易不一致,不仅难以证明合法来源,还可能产生伪造证据的风险。
3. 与供应商、员工统一口径
接到公安电话后,立即建立群聊、统一说法、要求员工删除记录,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非常危险的做法。
可以正常核实业务资料,但不能要求他人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4. 在电话中承认“知道是假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相应严重程度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营者随口说出的“我知道不是正品”“这个行业都知道”“价格这么低肯定不是原装”等表述,可能直接影响对“明知”的判断。
当然,当事人接受正式讯问时应当如实陈述,不能作虚假供述。这里强调的是:在没有核实资料、没有明确问题含义的情况下,不要作猜测性回答。
六、到案前应当整理哪些材料?
接到异地公安电话后,可以先完整保存以下材料:
供应商名称、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采购合同、订单、发票及转账记录;
微信、QQ及其他采购聊天记录;
商品链接、宣传页面及上架记录;
销售订单、退款订单及取消订单;
快递发货和退货记录;
仓库入库、出库及库存数据;
平台扣点、推广费用及退款成本;
员工岗位分工、工资及工作记录;
品牌授权、经销证明及商品来源材料。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中的违法所得、销售金额和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案件风险不能只看营业额,还要区分已销售、已退款、未发货、库存以及违法所得。
七、哪些情况下应当尽快主动配合?
出现以下情况时,通常不宜长期拖延:
公安机关已经正式立案;
已经出具传唤手续;
同案供应商或者下游客户已经被抓;
平台、银行及物流数据已经被调取;
经营者已经被明确列为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明确表示将采取网上追逃或者强制措施。
但主动配合并不等于毫无准备地直接到案。
在出发前,应当尽量明确涉嫌罪名、涉案金额、本人身份和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并对商品来源、销售数据、库存数量及公司人员分工作出初步梳理。
结语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中,接到异地公安电话,最危险的两种做法是:
一种是完全不理、关机失联;另一种是毫无准备地赶往异地,并在电话或第一次讯问中凭印象回答全部问题。
正确的处理顺序应当是:
核实身份和案件信息,保存完整证据,评估涉案金额和主观明知,判断到案后的强制措施风险,再依法确定配合方式。
是否主动前往异地,不应仅凭一句“配合调查”作决定,而应当结合案件所处阶段和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具体判断。
本文作者:黄浩律师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主要办理知识产权诉讼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本文仅为一般法律问题分析,不代替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