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案件被查后,很多人会产生两个误区:
一种认为,老板肯定是主犯,所有销售金额都由老板承担;另一种认为,员工只是领取工资、按照公司安排工作,不可能构成犯罪。
这两种理解都不准确。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中,责任大小不完全取决于“老板”“员工”或者“仓库人员”的身份,而要重点审查三个问题:是否明知商品是假货、是否实际参与销售或者提供帮助、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什么作用。
老板不一定当然构成主犯,普通员工也不一定当然无罪。采购、运营、主播、客服、财务和仓库人员,只要明知是假货仍然参与销售、仓储、发货或者资金结算,都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一、售假案件为什么会追究多名人员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然提供资金、账号、支付结算、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帮助的,可以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因此,公安机关在查处售假案件时,通常不会只调查登记在营业执照上的老板,还会继续调查:
谁负责寻找货源;
谁决定销售假货;
谁负责店铺运营;
谁负责直播和客服;
谁控制收款账户;
谁管理仓库;
谁安排打包发货;
谁处理退货和售后;
谁在被查后删除、转移证据。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结合每个人的主观认识和实际行为分别判断。
二、老板一般承担什么责任?
售假案件中的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如果决定销售假货,负责寻找货源、制定价格、安排人员、控制资金并获取主要利润,通常会被认定为组织者、决策者或者主要获利者,承担主犯责任。
老板是否构成主犯,主要看以下事实:
是否决定采购、销售假货;
是否寻找或者控制供应商;
是否决定商品价格和销售渠道;
是否招聘、安排和管理员工;
是否控制店铺、仓库和收款账户;
是否获取主要经营利润;
是否在被查后安排转移商品、删除数据或者统一口径。
如果公司本身构成单位犯罪,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025年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实施相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定罪处罚。
但是,不能只因为某人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登记负责人,就直接认定其构成犯罪。
如果能够证明该人员只是名义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经营,不知道公司销售假货,也没有控制店铺、货源、资金和仓库,则仍然需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明知”和实际参与行为。
因此,售假案件中判断老板责任,不能只看工商登记,更要看谁是真正的经营决策者。
三、采购、运营、主播和客服人员承担什么责任?
员工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判断其是否知道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如果员工不知道商品是假货,只是从事一般性的行政、保洁、普通客服或者技术工作,也没有接触异常价格、假冒包装、品牌投诉等信息,原则上不能仅因其在涉案公司工作就认定为共同犯罪。
但以下人员的风险通常较高:
1. 采购人员
采购人员如果明知供应商无法提供授权,商品价格明显异常,仍然长期采购假货、联系上家、谈价格并安排付款,容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参与者。
采购人员还可能掌握货源、进价、数量和品牌信息,其行为往往直接影响整个售假链条。
2. 店铺运营人员
运营人员如果负责商品上架、修改品牌关键词、制作虚假授权页面、规避平台审查、处理品牌投诉,通常很难简单以“只是打工”为由免责。
尤其是店铺曾经因售假被平台处罚,运营人员仍然更换链接、变更标题或者重新上架同类商品,可能被作为证明“明知”的重要证据。
3. 主播和销售人员
主播或者销售人员如果明知商品是假货,仍然在直播间介绍商品、促成交易,并根据销售额领取提成,可能被认定为直接参与销售。
但主播只是按照普通商品资料介绍,对货源、价格、授权和售后均不知情的,不能仅根据其出镜或者促单行为直接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4. 客服人员
普通客服仅负责回复发货时间、尺寸、颜色等一般问题,与明知商品是假货存在明显区别。
但客服如果长期处理“是不是正品”“为什么没有授权”“高仿还是原单”等问题,并按照公司要求欺骗消费者、发送虚假授权材料,其刑事风险会明显增加。
5. 财务和收款人员
财务人员如果只是按照正常流程记账、发工资,未参与经营决策,也不知道款项来源,通常不宜直接认定为共同犯罪。
但如果明知公司从事售假,仍然提供个人账户收款、帮助拆分资金、隐匿流水或者制作虚假账目,可能因提供账号、支付结算等帮助而承担共同犯罪责任。2025年司法解释已明确,明知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而提供资金、账号和支付结算服务的,可以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四、仓库人员只是打包发货,也可能构成犯罪吗?
可能,但不是所有仓库人员都会构成犯罪。
2025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可以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仓库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仍然要同时审查“明知”和“帮助行为”。
如果仓库人员只是短期工作,按照系统订单机械打包,商品外包装无法看出异常,也没有接触采购、销售和品牌投诉,一般不能仅凭其参与打包就直接认定犯罪。
但出现以下情况,风险会明显增加:
长期接收大量明显假冒商品;
商品包装、吊牌或者品牌标识明显异常;
明知商品没有授权或者属于“高仿”;
负责将假货重新包装、贴标或者去除识别信息;
管理整个仓库并安排员工发货;
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打包人员;
被查后转移库存或者删除出入库记录;
仓库专门用于存放、分拣和发送假货;
收入与售假数量或者销售额直接挂钩。
深圳龙华区检察机关曾办理一起仓库管理员参与销售假冒化妆品案件。涉案人员明知是假货,仍然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招聘人员以及商品接收、入库、分拣、打包和发货,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这个案件说明,仓库并非售假链条之外的中立环节。明知是假货,仍然承担仓库管理和组织发货工作,即使没有直接联系消费者,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五、员工领取固定工资,能不能证明只是普通打工人员?
不能仅凭领取固定工资免责,但固定工资可以作为判断作用大小的因素之一。
司法实践通常会综合审查:
是否参与经营决策;
是否有权决定采购和销售;
是否控制店铺或者账户;
是否按照销售额领取提成;
是否参与利润分配;
工作时间长短;
参与销售的品牌和店铺范围;
是否管理其他员工;
是否可以拒绝或者停止相关行为;
在售假链条中是否可以被普通人员替代。
员工只是领取固定工资、没有决策权、获利较少、按照他人安排从事辅助工作,可以作为争取从犯、从轻处罚甚至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强调,对从事辅助性工作、以固定工资为主要报酬来源、地位作用和情节较轻的人员,应当与组织者、经营者区别处理。
但“领取固定工资”并不等于无罪。如果员工明知是假货,且长期负责采购、运营、仓库管理或者大规模发货,即使没有分红,也可能构成犯罪。
六、主犯和从犯如何区分?
在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一般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主犯通常包括:
实际控制人;
售假项目发起者;
主要出资人;
主要货源组织者;
经营和销售决策者;
控制资金并获取主要利润的人。
从犯可能包括:
受雇参与部分销售的员工;
只负责某个店铺或者某段时间的运营人员;
按照指示完成打包发货的仓库员工;
未参与决策、获利较少的辅助人员;
对整个犯罪规模和经营情况掌握有限的人员。
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从犯不能仅根据职位名称判断,要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参与程度、行为方式以及对犯罪结果的实际作用进行认定。
七、老板的全部销售金额,是否都会计算到员工头上?
不应当简单把公司的全部营业额机械计算到每一名员工名下。
在员工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
员工何时入职、何时离职;
实际参与的是哪个店铺;
负责哪些品牌和商品;
是否知道其他店铺也在售假;
是否参与全部经营还是局部环节;
是否参与未销售库存的管理;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
相关销售金额是否发生在其参与期间。
如果员工只参与三个月,原则上应重点审查这三个月内与其工作范围有关的销售数据;如果只负责一个店铺,也需要审查能否将其他店铺的销售金额归入其共同犯罪范围。
对于仓库人员,还要区分其接触和管理的库存、发货数量以及实际工作期间,不能仅因全部假货曾存放在同一仓库,就当然让每一名普通仓库员工承担全部金额。
八、如何认定员工“明知”是假货?
2025年司法解释列举了多种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包括:
知道商品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
伪造、涂改授权文件;
曾因销售假货受到处罚后再次销售;
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
被执法机关发现后转移、销毁商品或者会计凭证;
提供虚假证明等。
在员工案件中,常见的“明知”证据还包括:
微信聊天中出现“高仿”“一比一”“原单”等表述;
公司培训中明确告知商品并非正品;
员工处理过品牌投诉或者平台售假处罚;
使用虚假授权书应对消费者;
故意更换店铺、链接或者收款账户;
要求仓库秘密发货或者去除商品标识;
工资、奖金与假货销售数量直接挂钩。
但是,老板知道是假货,不等于所有员工都知道。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仍然应当针对每一名员工的工作内容、接触信息和个人行为,分别证明其主观明知。
九、员工和仓库人员被调查后,应当重点保存哪些证据?
员工被卷入售假案件后,应当及时保存能够证明本人工作范围和实际作用的材料,包括:
劳动合同和入职、离职记录;
工资流水和社保记录;
岗位说明书;
工作群聊天记录;
上级安排工作的记录;
店铺后台权限;
实际负责的商品和品牌;
工作期间的订单数据;
是否领取提成或者参与分红;
是否具有采购、定价和退款权限;
是否曾经对商品真伪提出疑问;
是否接触过授权、投诉和处罚信息。
不能为了证明自己不知情而删除聊天记录,也不能与老板或者其他员工统一口径。原始聊天和工作资料中,既可能存在不利信息,也可能包含证明员工没有决策权、没有获利、不了解货源的重要证据。
结语
售假案件中,老板、员工和仓库人员的责任不能按照职位简单划分。
老板的责任重点看是否组织、决策、控制经营并获取主要利润;员工的责任重点看是否明知是假货并实际参与销售;仓库人员的责任重点看是否明知是假货,仍然提供仓储、管理、分拣、打包和发货帮助。
判断责任大小的核心可以归纳为四点:
是否明知,具体做了什么,参与了多长时间,实际起到多大作用。
对于普通员工和仓库人员,辩护重点通常不是简单强调“只是打工”,而是通过工资、权限、工作范围、参与时间和获利情况,证明其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争取从犯、从轻处罚、缓刑或者不起诉。
本文作者:黄浩律师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主要办理知识产权诉讼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本文仅为一般法律问题分析,不代替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