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18211434826
咨询时间:09:00-23:58 服务地区

关于合同你不得不了解的知识!

作者:黄浩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93次举报

签合同,听起来是个很专业的事情,而理想生活中,简直每天我们都在以不同的方式签署各种合同。那么关于合同,有几问题需求关注?


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数?

    能,但要留意保存证据,防止纠葛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则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当事人商定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经过电子邮件磋商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局部?

    能,但要留意保存证据,防止纠葛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则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当事人商定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合同没有商定的事项怎样处置?

    《合同法》第61条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实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白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买卖习气肯定。  第62条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肯定的,适用下列规则:(1)质量请求不明白的,依照国度规范、行业规范实行;没有国度规范、行业规范的,依照通常规范或者契合合同目的的特定规范实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白的,依照订立合同时实行地的市场价钱实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则实行。(3)实行地点不明白,给付货币的,在承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行;托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实行。(4)实行期限不明白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请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实行方式不明白的,依照有利于完成合同目的的方式实行。(6)实行费用的担负不明白的,由实行义务一方担负。


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状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照公平准绳肯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义务的条款,依照对方的请求,对该条款予以阐明。第40条规则,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则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义务、加重对方义务、扫除对方主要权益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狡诈、胁迫的手腕订立合同,损伤国度利益;(2)歹意串通,损伤国度、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伤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第53条规则,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形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成心或者严重差错形成对方财富损失的。 由于格式条款发作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则,对格式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的,应当依照通常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分歧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36条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则或者当事人商定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方式但一方曾经实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则,采用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曾经实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


假如第三人不履约怎样办?

   由债务人承当违约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债务,第三人不实行债务或者实行债务不契合商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义务。


合同商定先实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实行一定要承当违约义务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67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实行次第,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请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务不契合商定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请求。第68条规则,应领先实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实行:(1)运营情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富、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实行债务才能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义务。第69条规则,当事人按照本法第68条的规则中止实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恰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实行。中止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实行才能并且未提供恰当担保的,中止实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由于债权人的缘由没法实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样办?

   《合同法》第70条规则,债权人分立、兼并或者变卦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实行债务发作艰难的,债务人能够中止实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103条规则,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一切。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担负。


债务人请求提早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

    不一定。《合同法》第71条规则,债权人能够回绝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但提早实行不损伤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担负。


什么状况下能够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则,当事人协商分歧,能够解除合同。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第94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2)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白表示或者以本人的行为标明不实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5)法律规则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的影响是什么?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实行的,终止实行;曾经实行的,依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请求恢恢复状、采取其他弥补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98条规则,合同的权益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能。


什么状况下能够变卦或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卦或者撤销:(1)因严重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狡诈、胁迫的手腕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真实意义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伤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卦或者撤销。当事人恳求变卦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能够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是的,为了惩罚那些“躺在权益上睡觉的人”,法律对某些权益设定了有效期。能 够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合同法》第55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当晓得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晓得撤销事由后明白表示或者以本人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而遭受损失能不能请求对方赔偿?

    一定条件下能够。《合同法》第42条规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形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伤赔偿义务:(1)假借订立合同,歹意停止商量;(2)成心坦白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3)有其他违犯老实信誉准绳的行为。


不实行合同义务需求承当什么违约义务?

     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第110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实行非金钱债务不契合商定的,对方能够请求实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实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迫实行或者实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实行。第113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给对方形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实行后能够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可能形成的损失。


商定的违约金和形成的损失不分歧时,怎样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则,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实行商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务。


双方既商定了违约金又商定了定金,违约时怎样适用?

  《合同法》第115条规则,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实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则,当事人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则,买卖合同商定的定金缺乏以补偿一方违约形成的损失,对方恳求赔偿超越定金局部的损失的,人民法院能够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形成的损失。


黄浩律师 已认证
  • 执业8年
  • 18211434826
  •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7.0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次 (优于91.1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5次 (优于96.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364分 (优于94.2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8篇 (优于98.47%的律师)

版权所有:黄浩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42432 昨日访问量:13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