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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被控侵权方也可由守转攻---深圳专利律师

作者:黄浩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56次举报

   专利侵权纠葛中,被控侵权一方并不只是被动应诉,而是也可主动起诉专利权人,恳求法院判决确认相关产品不构成侵权。这就是所谓的“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被控侵权人提起此类诉讼可控制起诉机遇的主动权,并可在法院管辖等方面争取有利的结果。


但是,被控侵权人要提起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要满足的条件有:1.权益人发出了进犯专利权的正告;2.被正告人书面催告权益人行使诉权;3.自权益人收到书面催告起一个月内或自书面催揭发出二个月内,权益人不撤回正告也不提起诉讼。


在A公司与B公司的专利侵权纠葛中,B公司先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A公司消费的某款电子产品进犯了B公司的专利权。之后,为争取主动,A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恳求法院确认A公司其他7款产品(B公司在先诉讼中并未明白指控这7款产品侵权)不进犯B公司的专利权。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A公司提起的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但二审法院对此并不认可,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无论B公司之前的起诉能否可被以为是发出了关于上述7款产品的侵权正告,A公司不能证明曾就涉案专利侵权纠葛向B公司发出过书面催告,其起诉不满足法定的条件,因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起诉。


从上述案例中可总结出两点被控专利侵权人胜利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要点:

其一,关于专利权人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成侵权正告,固然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没有明白认定“对某款产品提起诉讼能否构成对其他产品的侵权正告”,笔者以为,设立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就在于给潜在的被控侵权人提供一个法律途径,明白本人的行为能否构成专利侵权,以防止被控侵权人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结果处于“不肯定”状态。当专利权人对某款产品起诉后,其直接的结果就是使被控侵权人的其他产品也处于“可能被诉”的风险之中。因而,应当以为“对某款产品提起诉讼的行为”就构成对被控侵权人的相关产品都构成侵权正告,允许被控侵权人在满足其他条件的状况下,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其二,从上述案例能够看出,发送催告函是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重要条件,假如被控侵权人没有发送催告函,则即使其满足了其他条件,也会被法院驳回起诉。因而,在收到侵权正告后,被控侵权人要尽快向专利权人发出书面催告函,并保存好发送催告函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对本人有利的机遇以及地点提起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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