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损伤赔偿央求权能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置?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置。有权提起损伤赔偿央求的主体必需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需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伤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央求予以支持。
3.宣布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结果能否相同?
答:宣布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结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则,其夫妻关系能否可以依法恢复。
4.对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布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则予以判决。将财富问题、子女抚育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置。
5.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能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置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6.离婚诉讼触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中止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置?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中止确权分割的法律结果,咨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触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假设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中止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置,离婚诉讼恢复。
7.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富价值有争议时,能否必需拜托中介机构评价?
答:双方对财富价值有争议的,可经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价、拍卖等构成肯定和处置财富,处置财富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绳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准绳,不是必需拜托中介机构评价。
8.离婚诉讼触及家庭共有财富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9.债务人(被执行人)曾经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富中止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富?
答:根据相关法律肉体,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富分割的处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立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构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富。
10.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富问题、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分歧,第三人能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葛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普通情况下,第三人以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需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肉体走审问监视程序办理。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富,是一并处置还是另案处置?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央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兼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央求中止争辩处置的,思索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央求兼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被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恳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兼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3.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清查,只是恳求处置离婚问题,法院能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能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14.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能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需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普通要慎重对待,普通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5.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伤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置?
答:只需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伤赔偿,且在离婚注销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留意一定的规则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缀)
16.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白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与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理论财富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17.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犯《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运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则,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8.离婚案件中,没有审定结论证明被告有肉体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审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肉体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应当事人无民事行为才干,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9.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契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置?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契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严重过错(重婚、姘居招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遭到严重要挟)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置。
20.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恳求被告补偿一定数额的肉体损失费,能否属于反诉?能否应兼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央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央求予以兼并审理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