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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王*与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中良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17000元(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2020年5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约定月息2分,2014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年利率24%,未约定借款期限。2015年10月16日至2019年9月13日,被告共五次偿还原告305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000元,利息517000元,合计XX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王X辩称,本案书写于2014年6月13日的借条是基于原告母亲何XX的垫付行为引起的。被告借案外人周X某款项,并出具借条,后何XX代被告偿还了借款。被告按照何XX的要求,在2013年6月出具了一份没有还款日期和利息的借条;2014年6月13日,在何XX的要求下,被告又加上10万元的利息重新出具了本案借条。两次出具借条时,原告本人均不在场。原告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也已认可何XX为被告垫付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原告也没有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是基于原告母亲何XX代被告偿还欠款而形成的其他纠纷,被告向原告、原告的父母都还过钱,请求权的主体应当是原告的母亲何XX而非原告。

二、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应该是基于原告母亲何XX代被告偿还周X某借款而形成的其他纠纷,从被告还款情况来看,被告向原告、原告父母都还过钱,更加证明本案和原告之间没有关系,从这个层面说,请求权的主体应该是原告母亲何XX,而非本案的原告,所以如果法院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那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本案的实质是基于垫付行为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

三、通过办理本案,本律师给出以下建议:

并不是原告手中有借条就可以打赢官司,《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就是被驳回起诉最鲜明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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