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中良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3日 23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甲,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代理人杨中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甲,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李某甲诉称与被告是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李某丙。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李某丙出生后被告也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2013年11月18日,被告带领多人到原告家中对原告殴打并将孩子抢走后藏匿,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看望孩子,被被告阻拦至今未能见到。因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丙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孩子的抚养费10000元。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说的不属实,我对孩子尽到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我从原告家中将孩子带走,也是因为原告不叫我看孩子,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我给原告家的30000元由原告退还,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7000元依法分割,只要孩子抚养权归我,我可以放弃一切!
二、律师案情分析:
(1)本案原被告双方都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并且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双方还是坚持主张抚养权。夫妻离婚后,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以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法院可以裁判离婚后父母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法院判决轮流抚养的前提是原被告双方同意轮流抚养,此种情况下法院也可以直接达成调解协议书。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夫妻感情现确已彻底破裂,原告李某甲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亦同意离婚,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某丙一直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现刚过哺乳期,且被告系强行于2013年11月18日将李某丙从原告家中带至被告家中生活至今,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现双方均要求抚养李某丙,法院根据上述案情结合调解时双方意见,李某丙应由原、被告轮流抚养,待其年满八周岁后由其自行决定随原告或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丙抚养费10000元,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婚前给付原告3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婚后有7000元债务用于购买三轮摩托车,但其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李某丙(2011年10月18日出生),2018年10月18日前由原告李某甲抚养,2018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由被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用各自负担。李某丙年满十周岁后由其自行选择和原告或被告共同生活。
三、原告李某甲婚前个人财产:“海信”32寸液晶电视机1台、“西门子”牌冰柜1台、“海尔”牌洗衣机1台归原告李某甲所有。(上述财产现均在原告家中)
四、被告王某甲婚前个人财产:“大阳”牌110型摩托车1辆(苏CJZ023)归被告王某甲所有。(上述财产现在原告家中)
五、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被告王某甲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20元,被告王某甲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律师说法:
(1)轮流抚养子女的年龄范围。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子女年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可协议进行轮流抚养,但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由其本人进行选择。
(2)轮流抚养子女的条件之一是“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仅允许双方协议约定,这是因为子女抚养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比如子女的不同性别、年龄、对父或母的需求不一致,还有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时间条件等均有差异,需要夫妻双方协调、配合。
(3)轮流抚养的前提是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孩子的父母,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行事,应切身处地地为孩子着想,让孩子尽可能多地享有父母完整的爱。但假如父母一方有暴力倾向、赌博、吸毒等恶习,又或父母双方不在同一市区内居住,影响孩子入学等不利于子女健康、稳定生活的,不建议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轮流抚养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精神创伤,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可避免父母因探视子女引起纠纷。父母应根据自身情况,多加理解与关爱。
(4)现实中男方在起诉离婚之前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藏匿,非常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采用轮流抚养的方式可以尽最大可能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藏匿孩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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