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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婚后赠与对方的豪车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者:杨中良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13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韩先生和李女士相识多年,20223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期间,李女士在徐州城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中奥迪牌汽车一辆,落地价格45万元,韩先生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李女士购买该汽车。5月底,双方确定好订婚事宜,约定韩先生给付李女士2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7月中旬,韩先生向李女士转账45万元,为其购入上述奥迪牌汽车,紧接着,双方办理了订婚宴,并给付20万元彩礼给林女士。

好景不长,2022年10月,双方矛盾不断,最终确定退婚,李女士随即将20万元彩礼退还韩先生。韩先生认为45万元购车款也要作为彩礼一并退还,但李女士认为该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并非彩礼,不应退回。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韩先生便将李女士起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45万元。

二、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韩先生花费45万元为李女士购入奥迪牌汽车,是给付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二是韩先生主张退回45万元购车款能否获得支持?

三、法院判决:

经查明,李女士已在本案开庭前将上述奥迪牌汽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张先生。

泉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为林女士转账的45万元,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奥迪牌汽车,韩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系其以与李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考虑到案涉的奥迪牌汽车系经双方合意后购买,韩先生出资的45万元已经转化为上述奥迪牌汽车。汽车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且李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奥迪牌车辆的现状进行鉴定,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李女士返还韩先生车辆售价中的32万元。

综上,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女士返还韩先生32万元购车款。韩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法律对于彩礼返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彩礼给付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是双方达成结婚的合意并登记。如双方最终未能结婚,给付方有权诉请返还彩礼。这也启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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