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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台费、情人之间转账”属于民间借贷吗?

发布者:杨中良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8日 6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曹某和李某系情人关系,2018年年底,曹某多次主动到某夜总会点名道姓只要李某服务才满意,主动给李某坐台费,从来都不小气,通过长时间的相处,双方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曹某前前后后转账给李某共计约40万元左右,李某也转款给曹某,也给某买世界名牌衣服,皮带,手表等奢侈品,现双方闹分手,曹某想要回给李某的转账和坐台费等财产,按照民间借贷起诉至人民法院

双方多次私下协商处理没有任何结果,曹某起诉,李某作为被告无奈,只好找到杨中良律师帮忙。

办案经过:

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先是协助到法院阅卷,拿回来了原告方的证据回来反复研究,同时再次接待了委托人李某,问清楚了案件的前前后后,最终确定了办案思路。确认原告方把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明显是错误,虽然本案原告有转账记录,但是无法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杨律师再三确认我方委托人到底有没有在聊天记录或者录音中等证据中认可是借贷的事实,我方被告也确认没有这样的证据,故杨律师胸有成竹,立刻撰写答辩状,又列出来我方有利的证据清单让被告回去尽快准备,等待开庭。

为了达到胜诉目标,杨律师到原告所在地调查收集证据资料,前后共经历了二次开庭,也碰到了来自法律之外各方面的压力,后来调取新的证据,杨律师带着调查令分别到当地夜总会财务部,原告发卡银行等机构调取各种重要书证,同时在开庭完毕等待判决书期间,杨律师又查了大量类似案例寄送给法院作为判决的参考,经过杨律师的不懈努力,案件最终胜诉了,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底,曹某和李某XXX夜总会相识后相恋,期间双方之间发生多笔款项往来,其中包括坐台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有交付欠款的事实,还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本案中,原告出具的交易明细可以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但未提交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曹某和李某对两人相识、相恋的过程表述一致,互相认可,综合考虑到曹某和李某相识的地点、李某职业的特殊性、两人间特殊的关系、转款发生的特殊时期、双方互有转款。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多次发生相互的经济往来,曹某出具的交易明细均未载明转款的原因或用途,未明确是否为借款,其中部分为521、520、1314.21等特殊金额,分手后也未要求出具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明确两人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本院认为曹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诉称的李某向其借款40元的事实。因此,对于曹某要求李某支付借款40元并承担因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8元,由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办理过程同样一波三折,原告在开庭前就知道杨律师代理这个案件,打电话给法院,以需要协商为借口,要到杨律师电话,打电话威胁恐吓,开庭当天带了很多社会闲散人员在法院门口游行示威,最后在法警的干预下我们才顺利解脱,回来后收到一个威胁短信:“说最近两天来我去你的律师事务所拜访一下,杨律师的法庭辩论非常精彩,让我心服口服!我想当面学习一下”,到现在为止,一直没有看到来学习的人!本律师坚信,正义必胜,邪恶必败,邪恶与法的较量只有一个结果,必败!不管对方地位有多高,背景有多深,绝不允许践踏法律的尊严!经过本律师的一番不懈努力,最终胜诉了。

最后,杨律师认为,本案不应该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就起诉的案由来说可以按照不当得利或者确认赠与关系无效纠纷起诉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无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民法理论上,明知无给付义务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不法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受益一方的除外;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情形均不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如果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原告就要证明被告取得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本案被告取得的财产大部分属于自己的坐台费,是一种服务费,有法律上的依据,原告也很难胜诉的。

如果按照确认赠与关系无效纠纷处理的话,因为本案双方均有家庭,其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他们之间的赠与关系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起诉确认赠与关系无效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不管从哪个角度起诉,反正比以民间借贷起诉更合适,就算原告以不当得利或者确认赠与关系无效的案由起诉败了,最起码输的有水平,不至于让对方输的那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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