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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房产放弃声明》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判?

发布者:杨中良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10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XX,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XX,女,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715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7月25日生育一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吵闹不断。生育一女后,原告外出上学,毕业后分至北京工作,女儿即随原告在北京上学,为照顾孩子上学、生活,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到北京工作,被告拒绝。20123月原告购买北京住房,被告拒绝动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存量资金,并在房管局写有自愿放弃该套房产的放弃声明因长期分居,感情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判决北京房产归原告所有。

二、律师分析:

本案财产分割的关键是涉案房产的分割问题,被告在房管局签署《房产放弃声明》,该《房产放弃声明》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属于财产约定还是赠与行为,现分析如下:

1、《房产放弃声明》的风险分析:

虽然《房产放弃声明》的名称中有“放弃”一词,但声明人明显没有使之成为无主物的意思,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抛弃”共有权。从声明的内容来看,该声明的性质可能为夫妻财产约定或者赠与合同。而从目前所搜集到的判例来看,两种观点均有相应的判例支持。在离婚纠纷中,声明人通常会提出声明系基于限购政策、银行要求而作,弃权并非其真实意思,并主张房屋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们认为,该主张存在诸多法律障碍,难获支持。

1)如将声明作为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声明人难以推翻约定内容。

2)如将声明作为赠与合同:

在声明已公证或房屋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声明人均无法主张《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声明人要撤销赠与唯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撤销权或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定“穷困抗辩权”。但二者均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声明人很难举证证明相应事由成立。

综上,声明人一旦发表《房产放弃声明》,声明所涉房屋在离婚纠纷中便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从目前相关判例来看,法院的观点也均如此。

2、法律依据: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愿放弃财产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就是有效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法院判决:

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生气后,不能互谅互让,不能正确对待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好转,且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其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但双方对抚养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每月应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700元为宜。位于北京的房产一套,因双方对其权属已有明确约定,应视为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7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三、位于北京XX小区2号楼3单元6楼东户房产归原告所有。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四、办案总结:

《房产放弃声明》,声明所涉房屋在离婚纠纷中便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从目前我们所搜集到的相关判例来看,法院的观点也均如此。有鉴于此,为预防风险、避免纠纷,提出如下建议供公众参考:

1.对确有意愿将房屋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单独所有的,建议双方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方式进行。

2.对已发表声明但并无意愿将房屋约定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建议双方及时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所涉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为确保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建议由律师代拟夫妻财产约定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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