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中良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2日 7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结婚就分居,财产怎么分?
------解读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张某,(一审原告),男,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陈某,女,汉族,一审被告。
2013年1月4日,男女双方在新沂市登记结婚,2013年2月份,男女双方分居,未生育子女,2013年12月23日,男方向新沂市法院起诉离婚,后案件移送至贾汪区法院审理,2014年6月12日男方撤回起诉,2015年2月10日,男方再次向新沂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2015年7月9日,该案移送至贾汪区法院审理,2016年12月份,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方补偿女方100万元,2017年1月3日,男方带着一审判决书找律师谈谈下一步维权事宜。
二:律师分析:
1、本律师接待了上诉人的来访,仔细审阅了一审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书事实上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重点事项进行了了解,初步评估上诉胜诉概率,通过对上诉人的询问得知,上诉人本意是只想离婚,至于财产问题打算离婚后单独处理,上诉人一直认为所有离婚案件都要分割财产,其实可以不分财产的,可以离婚后单独处理,一审代理律师没有深入了解上诉人的真正诉讼请求,就在法官询问需要分割财产的时候回复分割夫妻全部共同财产,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事实上离婚案件对双方财产的查明不能确保是全部财产,只能就举证到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做的好处是,未明确列入分割的财产,当事人如果事后发现,可以另行提起财产分割之诉,确保不受财产损失,本案中一审律师称要去分割夫妻全部共同财产,而法院事实上并未查明全部,事实上也无法查明全部,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话,已经是全部财产了,但是李虎后再发现怎么办?无形中就剥夺了再次起诉分割财产的权利,这样做一审法院是不是大包大揽?
2、如果因为无法查明夫妻全部共同财产,那么一审的诉讼请求就被认定为不明确,法院就不可以对此项诉求进行判决,因此可以考虑撤销对财产的判项。
三: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标准,本案中,首先,虽然双方系自主婚姻,但现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缺乏信任和互谅互让,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其次,陈某虽然不同意离婚,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采取的挽救婚姻的措施和努力获得上诉人的认可或足以修补双方的感情,且没有正视婚姻存在的问题,多将婚姻存在的问题归结于他人,再次,虽然上诉人在2013年12月23日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4年6月12日撤回起诉,但其又于2015年2月10日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而两案件诉讼因管辖问题经多个法院处理,且上诉人在本案中一直要求离婚,也不同意调解,可见其态度坚决,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增加诉讼请求应该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本案中虽然双方在一审均申请对对方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取证,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提出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但上诉人的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能视为具体的诉讼请求,且陈某不同意离婚,更未提出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故双方均未就分割财产提出具体的请求,原审法院径行分割双方工资收入,实属处理不当,至于双方在二审时涉及其他其他夫妻财产的主张以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另案处理,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导致实体处理部分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某号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某区法院某号判决第二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办案总结;
1、如何判断诉讼请求是否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一审律师在庭审中的诉讼请求是不是明确的诉讼请求呢?从本律师办案经验来看,庭审前双方会提出自己的诉讼或者答辩,法院经过质证,调证后通常会有一个明确诉讼请求的环节,即明确分割的具体财产和金额,如分割哪个小区几栋几号房产,哪个银行哪个账户的存款等。
2、二审法庭调查时,女方还是假装说和男方感情深厚,时刻声称还深爱着男方,打死就是不离婚,法庭上本律师通过巧妙的发问,女方漏出了破绽,谎言立刻被揭穿,当问到和男方家人在一起的某个细节时,女方终于说出实话,强调“他害我,他爸害我,他妈妈害我,所有人都害我------”,本律师又问,既然这样你为什么还深爱着这个男人?女方无言以对----,我们此时心里清楚了,法官该会怎么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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