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的纠纷,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赢,由对方偿还借款,判决后对方不服上诉,现中级法院又判决我方当事人赢,对我方的意见进行了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某向廖某出具33万元借条的本意是什么,是替儿子杨某承担债务还是另外向廖某借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廖某为证明杨某某出具借条系替儿子杨某承担债务这一事实,提交了其与杨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方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杨某与廖某对账后确认杨某欠廖某两笔钱,一笔10万元,一笔38.5万元,且杨某某对儿子杨某欠廖某钱的事实予以知情。证人方某的证言可以证明38.5万元债务如何变成33万元以及将杨某的债务转让给杨某某,再结合杨某某确实向廖某出具了33万元的借条,以及杨某与廖某在2016年3月份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提到过33万元这两个事实,法院确信杨某某出具借条系替杨某承担债务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而杨某某为推翻廖某所主张的事实,仅提交了证人杨某的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进行印证,且按照杨某某的说法,杨某某在已知杨某欠廖某的钱,且廖某也在向杨某追账的情况下,杨某某却向廖某借钱用于替杨某还债,而廖某竟然同意,且让杨某某出具借条,显然这一事实不太符合逻辑,因此杨某某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达到高度可能性。可见杨某某将杨某的债务转移到其名下的事实存在,一审判决由其偿还廖某33万元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