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16日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辩护人孟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12月25日至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韩某以借用刘某手机为由,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盗窃刘某支付宝、微信内资金共计102445.7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21年1月1日至同年1月2日,被告人韩某以借用谭某手机为由,在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盗窃谭某支付宝内资金共计99999.85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韩某及其亲友退赔失主刘某经济损失共计118180元,退赔失主谭某经济损失共计106515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认定,指控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对指控盗窃刘某的数额有异议,刘某的信用卡没有本人的配合无法提高额度,且办理乐花卡分期转账需要人脸识别,刘某对被告人使用其手机贷款不知情与事实不符;被告人韩某系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韩某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可依法从宽处理;已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孟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