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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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先生因与被上诉人宋女士遗嘱继承纠纷

发布者:周雪林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5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认定遗嘱有效的判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依法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被上诉人被金钱所困,忘记了亲情,为了占有全部财产,伪造让亲情荡然无存的遗嘱。上诉人是立遗嘱人的唯一儿子,庭审中上诉人主张曾陪伴立遗嘱人即上诉人的母亲去看病的事实,在立遗嘱人重病期间,上诉人也去探望过。为了该房产我们


家已经经历数次官司。至今上诉人无法相信自己的亲妈妈会作出涉案中的遗嘱,将上诉人的唯一住房,全部由被上诉人一人继承,让自己的儿子会居无住所、流落街头,这是不符合常理和人情世故的。所以该遗嘱是被上诉人为了侵占上诉人的财产,在自己的妈妈病重时,使用各种手段,在违法和不合理的情况下取得,因此该遗嘱是无效的。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审查不清,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女士辩称,1.被上诉人照顾母亲多年,一直到母亲因癌症去世,母亲在去世之前想见上诉人一面,上诉人都不同意,所有的花费都是被上诉人承担的。2.遗嘱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一审中两个见证人已经出庭,并且已经提供了录音录像。上诉人上诉状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宋女士与宋先生母亲张女士2021411日的遗嘱有效2.请求确认遗嘱中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收益全部归宋女士所有;3.诉讼费由宋先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女士202166日死亡,宋先生与宋女士是张女士的子女。涉案房屋系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XX房屋(商河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出具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意见中所指NG008号住宅房屋,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张女士与宋淑坤在集体土地宅基地上共建造的房屋,200537日,张女士与宋淑坤在民政局协议


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宋女士所有。2019122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判令涉案房屋的居住、管理及使用权归张女士单独所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2019)0126民初379涉案房屋由张女士居住、管理及使用。涉案房屋现在尚未拆除。

女士提交的商河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出具的《关于NG008号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意见》,载明:对于NG008号住宅房屋,因拆迁补偿过程中对于拆迁补偿收益产生纠纷,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确保城中村改造继续实施,现决定对以上房屋拆迁补偿收益进行提存,待拆迁补偿争议人通过协商或者通过诉讼文书确定拆迁收益归属后,城中村拆迁指挥部即按照上述安臵补偿方案同最终权利人签订安臵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女士对涉案房屋是否具有处分权;二、张女士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三、宋女士求确认遗嘱中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收益全部归其所有是否应当支持。

关于焦点一,宋女士主张,涉案房屋只是没有房产证,判决给张女士使用,但是现在房屋已经拆除,相应的拆迁补偿收益也应该归张女士,张女士有权处分。按照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因政府的征收决定而发生变更,商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宅基地的所有人就已经不是村集体,使用权人只能获得拆迁的补偿收益。宋女士提交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各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因离婚已经分割为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对拆迁收益进行处理


合法。宋先生对离婚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主张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见,在子女抚养部分两个孩子都成年,随母亲生活,协议书中的房屋是母亲儿子女儿在该院落中生活;宋先生对民事判决书内容无异议,主张判决内容为张女士对该院落仅仅是居住、管理及使用,没有所有权。宋先生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系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宅基证也不在张女士名下,离婚后再婚外嫁他村,户口已经迁走,宋先生与宋女士的父亲宋淑坤系合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张女士所有,但离婚协议约定仅对协议当事人有约束力,由于案涉房屋没有产权登记,案涉房屋仍属于宋淑坤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无权作出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宋先生提交:行政答辩状一份,证明该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屋的宅基证登记在张女士前夫宋淑坤名下;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房屋归宋先生所有;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实自200357日起,该房屋的户主为宋先生。宋女士对行政答辩状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只是商河县政府在诉讼中的答辩意见,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记载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明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明不能证明宋先生拥有该房屋;对户口本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记录的时间是2003年的登记信息,现在户口是否在此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户口本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宋女士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宋先生对真实性无


异议,故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宋先生提交的行政答辩状、户口本,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宋先生提交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所载内容均为打印,张恒彬签名为手写且其签字未在公章处,证明中落款处文字在公章上方,且该证明载明的内容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证明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宋女士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本案庭审及调查的事实,涉案房屋为张女士与宋淑坤共同建造,该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因张女士与宋淑坤建造的事实行为取得地上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为其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与宋淑坤已20053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归张女士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张女士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宋先生主张涉案房屋因未办理产权证、张女士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不成立,宋先生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此不予采信。关于焦点二,宋女士主张,2021411日,张女士让薛非非代书,同时录制了视频,两个见证人签名,书写了遗嘱,将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收益归宋女士所有。宋女士提交遗嘱、遗嘱录像光盘、并申请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形成过程及遗嘱系张女士真实意思表示。先生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遗嘱光盘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主张通过该光盘可见张女士是在他人的安排下录制;对证人证言不认可,主张见证人薛菲菲和宋女士有亲属关系,在


其证言中有一种泄愤的情绪,对宋先生各种做法不满意。见证人张振豪不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对其证言不予采信。宋先生主张,由于案涉房屋没有产权登记,案涉房屋仍属于宋淑坤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作出对他人财产的处分,遗嘱无效。宋先生提交病历三份,证实张女士曾患有癔症性精神病,对其作出的遗嘱不予认可。宋女士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遗嘱见证人,两见证人符合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条件,宋先生主张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宋女士提交的遗嘱,结合其提供的录像光盘、遗嘱见证人的出庭证言,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宋先生主张遗嘱无效,但其提交的证明、行政答辩状、病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女士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及立遗嘱时张女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导致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形,对宋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故对宋女士请求确认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三,遗嘱中虽载明,如上述房屋拆迁,拆迁后安臵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所得所有拆迁收益均遗留给宋女士单独所有,但现涉案房屋尚未进行签约、未进行拆除,且涉案房屋拆迁利益的归属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故宋女士要求依据遗嘱确认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收益全部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确认张女士2021411日所立遗嘱有效。二、驳回原告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女士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


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到本案,经查,首先,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012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涉案房产由张女士居住、管理及使用,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宋先生虽陈述该房屋系由其居住所有,后又陈述涉案房屋应系宋女士、宋先生、张女士三人共有等,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涉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1411日张女士立代书遗嘱时的录像资料,可以看出张女士立遗嘱时意识清晰,表达清楚,签字真实,不存在胁迫、欺骗等情形,其表达内容与代书遗嘱记载内容吻合,故能够认定该代书遗嘱系张女士真实意思表示。宋先生虽上诉主张张女士曾患有癔症性精神病,但患有该病并不意味着张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且宋先生未提交法定机构出具的张女士在订立遗嘱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鉴定结论。综上,先生虽上诉主张涉案遗嘱无效,但其未举证证明存在涉案遗嘱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宋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 元,由上诉人宋先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雪林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征地拆迁征地业务部主任,征地拆迁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周律师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0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