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林律师
周雪林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原告昝XX诉被告XX街道办事处撤销限期拆除违建通知

发布者:周雪林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14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昝XX
本律师为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XX街道办事处
原告昝XX诉被告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
街道办事处”)撤销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一案,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进入本院分调裁平台,因调解不成功转入诉讼程序,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XX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6月7日作出《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认定昝XX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在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G340以东,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房屋(加盖二层),限昝XX于2021年6月10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由XX街道办事处实施助拆。原告昝XX不服上述《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在2002年8月30日政府拆迁,被告将原告安置在XX街道办事处,经被告同意建设了房屋。2021年6月7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让原告自行拆除房屋,没有告知起诉期限。原告认为,被告无权作出该行政行为,其作出的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现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昝X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2002年8月30日商河镇人民政府做出的拆迁通知书一份。
证据二、商河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分户估价结果表。证据三、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
证据四、原告妻子营业执照。
被告XX街道办事处辩称,一、本案事实为2001年因省道
316线商河段拓宽,昝XX原房屋位于规划范围之内,故昝XX所在的村委会在XX街道XX社区为其提供一处空地由其自行建造房屋。昝XX按照村委会的统一要求进行了建设。2021年6月XX街道办事处发现昝XX的房屋擅自加盖了二层,经查询航拍图,发现昝XX在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之间未经批准,在原房屋的基础上,擅自加盖了二层建筑。二、昝XX擅自加盖房屋行为违法,加盖部分属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可知村民自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整体规划,昝XX未经批准擅自加盖二层属于违建。三、昝XX违法加盖的房屋应予以拆除且XX街道办事处具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拆除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昝XX的违法加盖行为发生在XX街道办事处辖区内,XX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可以确定XX街道办事处有权对辖区范围内居民在规划区建房进行审批,未获得审批属于违法建筑。同时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可知昝XX在规划区加盖房屋的行为违法,应予以拆除,具体拆除工作由XX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四、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昝XX加盖房屋的行为违法,属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范围,且XX街道办事处作为乡镇一级的政府机构,责令昝XX拆除违法建筑是XX街道办事处依法应履行的职责,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且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驳回昝XX的诉讼请求。
被告XX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商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街道办事处联合下发的《商河县城区村(居)民新建翻建居住房屋管理规定》、卫星影像图两张。
证据二、原告房屋测绘草图。
经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综合确认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一、三、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证据一、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二的内容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进行评判。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为证据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二,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已超过举证期限。本院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的内容结合全案证据及事实进行评判。
经审理查明,昝XX在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G340以东有房屋一处,2017年卫星影像图显示昝XX在该处房屋上加盖了二层房屋,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6月7日对昝XX作出《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载明以下内容:“你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在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G340以东,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房屋(加盖二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等法律规定:限你方于2021年6月10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由我单位实施助拆。”本院认为,根据商河县城市总体规划,涉案昝XX的房屋位于商河县城市规划区外,属于XX街道办事处管辖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辖区为街道,与乡和镇同属乡级行政区,故XX街道办事处有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处理的职权。《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本案中,被告XX街道办事处作出被诉《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之前,未履行听取原告陈述、申辩、调查等相应程序,且《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未明确违法建筑的具体违建面积、建设时间等内容,事实认定不清,违反行政正当程序,依法应予撤销。《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XX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6月7日对原告昝XX作出的《限期拆除违建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街道办事处负担。

周雪林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征地拆迁征地业务部主任,征地拆迁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周律师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0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